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颁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意见》,“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引诱或者强迫受害人签订“出借”或者变相“出借”、“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虚假提高借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任意认定违约或者毁约。
其常见的犯罪手段之一就是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点对点借贷平台”等名义进行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贷款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再以“保证金”、“规定”等虚假理由,诱导被害人基于错误观念签订虚增金额的“借款”。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受害人之前贷款违约为由,强迫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
为打击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各级法院在审查民间借贷案件中,加大了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与诈骗等犯罪行为。本案中,融资性担保公司于2019年8月胜诉。但随着打击套路贷、非法放贷等相关司法解释的逐步落实,今年法院再审认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多次向多人借款进行担保,涉嫌套路贷、非法经营。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查处,从而驳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原告深圳市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赵xx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民初(2019)xxx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xxxxx号民事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基本案情2015年8月9日,被告为购买手机苹果616G黄金寻求贷款,与贷款服务中介机构深圳市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贷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协议,授权深圳市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的名义借款。根据被告授权,深圳市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北京xx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xx网”平台)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5068元,其中商品价款3898元(由商家代收),借款管理费1170元(由深圳市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和第三方服务商代收),由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8月9日,被告收到商家的货物,借款协议实际履行完毕。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于2018年5月8日支付赔偿金8352.06元(赔偿标准: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年利率24%/360*逾期天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赔偿金8352.06元,并支付赔偿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认为,原审原告多次向多人借款担保,涉嫌套路贷、非法经营,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先行查处。调查完毕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再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深圳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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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融资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融资担保公司发放贷款":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65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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