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1。2014年11月17日,聚富公司、红岭公司与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红岭公司委托银行向聚富公司发放贷款1.5亿元。
2.上述合同签订后,红岭公司将按约定发放贷款。
3.后来,红岭公司因超级富豪公司未能及时还款,向法院提起诉讼。
4.一审庭审时,红岭公司自称是P2P点对点借贷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截至2020年7月8日,涉及红岭公司的案件已审结1235件。
争议焦点: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委托贷款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以按照专业贷款人的规定来判断?
法院认为,银行虽为出借人,但实际上作为受托人与聚富公司存在借贷关系,并未自主决定借款的具体事宜。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主要权利义务的确定仍体现了红岭公司的意志。其次,从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来看,红岭公司在享受贷款利息收入的同时,实际承担了超级富豪公司不还款、逾期还款的风险。银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本质上是红岭公司和聚富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效力和利息的计算方法,应由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红岭公司贷款对象多,到本案二审结束时,已向不特定对象大量放贷。红岭公司对其常规借贷活动收取高额利息,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对外借贷业务,扰乱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红岭公司通过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资金赚取高额利息。借贷行为具有重复性和规律性,借贷目的也具有可操作性。未经批准,从事正规贷款业务是违法的。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委托贷款合同无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法律解析:委托贷款是指贷款人通过委托银行发放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借款人的一种贷款模式。长期以来,委托贷款业务是银行的主要业务方式之一。在这项业务中,银行可以提供贷款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委托贷款到底是金融贷款还是民间贷款一直存在争议。认为金融贷款首先是因为通过银行发放贷款可以纳入监管体系,不同于民间借贷的隐蔽性。认为属于民间借贷是因为银行在贷款中只起到桥梁作用,借贷双方仍属于民间借贷主体。
为什么我们要定义委托贷款?是因为中国目前对金融贷款和民间贷款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处理方式。最直观的是,如果认定为金融借款,可以免除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规制。目前通过检索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案例,发现对于委托贷款的定性已经有了相应的先例。因此,这位律师保守地认为,应当认定委托贷款具有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的双重属性,应当同时受到金融监管和民间借贷法律的规制。
有鉴于此,本案中,出借人虽然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资金,但仍受民间借贷中“专业出借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根据出借人的出借次数,最高法院依法认定出借人为“专业出借人”,进一步认为委托借款合同无效,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免除担保措施,希望引起相关人士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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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如出借人构成职业放贷人,委托合同亦会无效":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63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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