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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真实案例,民间借贷纠纷真实案例小报告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借钱、还钱是一件难免要碰到的事,少则几十几百,多则百万千万,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和我们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也是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多发领域。此类案件法律关系简单、裁判规则清晰,但部分当事人却采用不诚信诉讼行为,试图混淆事实,意欲借由法院的判决谋取不当利益。这种行为真是让我们可恨可憎,并成为人民法院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的重点领域。今天咱们就一起来盘点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那些“大坑”。

民间借贷纠纷陷阱一:

职业放贷人变换出借人,提起诉讼

【案 例】

在钟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杨某某在一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介绍下与原告王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79106.56元,而电子回单证实在2014年9月24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款50000元。

另有29106.56元按《借款协议》及《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借款人)》的约定,由原告王某某代支付给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将这29106.56元咨询服务费、信用审核费和信息管理费依约计入借款本金之内。收到借款后,杨某某偿还5期后就一直逾期未还剩下的欠款。事后,经原告多次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和逾期利息,被告均以种种无正当理由拒绝还款。

立案后,钟山区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后认为:被告杨某某未有证据证明本案借款本息已经全部归还,故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钟山区人民法院 月照法庭庭长 李丹:

民间资本在经济发达地区相对比较活跃,资金拆借活动有时是现规模化、组织化等特点。在借款过程中,当事应当特别注意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警惕可能陷入“套路贷”等等泥潭,特别要对预扣利息、变相高利、借款协议未注明借款人等情况多加留意,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应尽可能要求制作并留存副本,以便出现纠纷时进行比对,还款时应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条或代收凭证。对于已经发生的侵犯权益的行为,包括可能涉黑涉恶的非法催讨行为,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当中发现有罪嫌疑线索的,也应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

【案 例】

市民王某称在2014年11月11日,朋友颜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他借款33万元,借款后多次要求偿还,对方均拒不偿还,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颜某偿还欠款33万元,并出示一张借条证明双方借款事实。然而,颜某却称自己未收到王宁的借款,借条的内容虚假,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那么,到底两人有没有存在借贷关系呢?一张借条是否就决定两人的债务关系?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了分析及认定。在王某出示的借条中载明:“本人颜某今借到王某人民币大写叁拾叁万元整,小写330000.00元”。借条上借款人处有被告颜某签名、捺手印。

对此,颜某称其未实际得到该借款,而王某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筹款依据、付款凭证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该借款已实际支付给被告,该借条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最终,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水城县人民法院 员额法官

阿戛人民法庭庭长

包广恒:

法院认为:因民间借贷合同属实践性合同,原告除了提供借条证明之外,还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实际支付借款,借款合同才能生效,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支付了33万元借款给被告颜某,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 例】

市民朱某某称2015年8月20日胡某某向他借款5万元,用于垫付工人工资,当时双方约定第二天就归还。可是,朱某某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并出具了借据1份。

立案后,法院庭审询问中,原告朱某某陈述:“原、被告分别挂靠不同的两家公司去投标工程项目,被告胡某某知悉原告朱某某挂靠公司投标竞争同一工程后,被告找原告谈原告挂靠的公司退出竞标的事情并协商原告挂靠的公司退出竞标,被告胡某某补偿原告朱某某5万元。2015年8月20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朱某某出具了一份5万元的借据,被告承诺第二天就给原告5万元,之后被告胡某某挂靠的公司顺利中标。

而被告也没有按照协议给原告5万元。朱某某认为,胡某某承诺给他的5万元未付清,并有一张借据,通过法律手段能够找胡某某返还这5万元。

而法院立案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无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并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水城县人民法院 员额法官 阿戛人民法庭庭长

包广恒:

在小额民间借贷中,款项往来有时候采取现金的方式,当事人之间常常对于借款是否交付、本金利息是否归还等事实存在争议,各执一词。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借贷双方均可能利用这一点,就借款合同是否生效、还款义务是否已履行等重要事实进行虚假陈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现金还款的事实难以查明时,因债权人持有借条等书面证据,故而举证的后果往往不利于债务人。因此,借贷双方应注意在民间借贷款项交付时,尽可能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确需采用现金方式的,应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条、归还借条,或在有见证人的情形下进行现金交易。若现金交付后,对方找理由称借条遗失、撕毁或抵押予他人不予返还的,应要求债权人出具书面材料载明借款返还的情况,以防止一方日后虚假陈述混淆事实。

民间借贷纠纷陷阱三:

利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虚假诉讼转移财产

水城县人民法院 员额法官 阿戛人民法庭庭长

包广恒:

该类案件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或者串通损害特定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该类型案件经常出现在亲友之间,当事人经营亲友的信任,违法进行虚假的诉讼,企图骗取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之间往往对借款的事实不存在争议,该类型的案件往往如意调解,且诉讼标的都不小。

【案 例】

2018年4月25日,水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陈某学诉被告陈某达、冯某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据介绍,陈某学请求法院依法要求陈某达和冯某香偿还借款10万元;并当场出具了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讨,两个被告一直没有还款。

在此案中,被告陈某达承认该欠款并称钱是借来买房和家庭开支及孩子学习生活费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冯某香和他一起偿还。法院从冯某香处了解到,她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而在与丈夫陈某达离婚纠纷时被告知要偿还这十万元债务,冯某香介绍原告陈某学与丈夫陈某达是亲兄弟关系,在举证过程中,只出示借条跟收条,而没有出示转款凭证,冯某香认为这是两人虚构并合伙骗取财产。

在法庭调查中,双方各执一词,到底真实情况又是如何呢?为查清本案事实,庭审中法庭采取分别询问方式询问原告陈某学和被告陈某达后,再对原被告双方询问内容当庭宣读组织质证。最终调查结果为不存在被告陈某达向原告陈某学借款10万元的事实,更不存在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为虚假诉讼。原告陈某学与被告陈某达为达到恶意串通损害被告冯某香合法权益的目的,伪造没有借款事实的证据恶意提起虚假诉讼,严重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秩序。

水城县人民法院 员额法官 阿戛人民法庭庭长

包广恒:

利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虚假诉讼转移财产是虚假诉讼较为典型的类型。常见于家庭成员或地缘、亲缘关系之间、朋友之间。有债务人在对外大量负债无法偿还时,通过形成虚假民间借贷的法律外观,如签订(虚签)借条、循环转账等,制作虚假债权企图参与分配,甚至还制作抵押权登记,要求优先受偿, 目的是达到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效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此类情形的,应积极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撤销虚假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保护自身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时,也应当认真审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形成原因、交付情况等案件事实,综合各方面因素,并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真伪予以甄别。

民间借贷纠纷陷阱四:

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其他违法

水城县人民法院 员额法官 蟠龙人民法庭庭长

林峰:

此类案件的特征呢,通常就是在我们民间的生活中,通过一些打牌啊,等娱乐方式。它具有不经常性吧,然后通过赌博的形式来进行娱乐。之后被告就说输的一方,他们有一种心态:愿赌服输,然后也认可这笔债务向对方出具了借条欠条各种形式,最后债权人通过一个合法的形式:通过诉讼,变成一个合法的债权。那么我国法律是明确禁止赌博的,法院在审查过程当中如果发现涉嫌,就是我们刑法规定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形式。那么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侦查。那么如果仅仅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诉讼时效,追诉期,做出相应的处理。

【案例】

在水城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中:

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8万元,原告郑某用现金借给被告赵某某,并约定2018年10月10日还清,如到期不还请借款,每天利息按200元计算,并用其名下房子和车抵押。

到期后,被告赵某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法院在立案后调查了解到,涉案金额8万元其实是郑某、杨某某和赵某某三人于聚赌时欠郑某的赌债。而原告郑某自述该款项系其于2018年04月初从银行取出,法院限原告于七日内提供相应取款依据,但原告未能提供有效依据,也未提供其经济能力、借款时财产变动情况证明。

那么,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是否成立?这成为案中的焦点。

水城县人民法院 员额法官 蟠龙人民法庭庭长

林峰: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这样的情况,那么就涉嫌形式犯罪了,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另外只是偶然的,不经常性的出现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这种情况,也会根据他的追诉期,我们做出处理,比如说仅仅是认定是赌债,法律不予保护,就可以了。当然前面我们的档案因为就是说,被告一方抗辩他提供的证据不是很充分,从民事诉讼的证据高度概容性来讲,直接认定为赌债,还不是很充分。所以我们仅仅以原告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不能认定他已经交付这个借款,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也都服判息诉。

把钱借给身边的亲朋好友或向身边的亲朋好友借钱,都是很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然而近几年,越来越多的新闻事件和案例证明,这场看似“友好互助”的民间借贷,其实暗藏骗局。无论是作为出借人还是作为借款人,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落入骗子精心设下的圈套,不仅解不了急,还会惹上官司,甚至造成经济损失。俗话说的好“亲兄弟,明算账”,发生民间借贷行为时,切记擦亮眼睛,保持头脑清醒,以免落入他人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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