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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之际,借名的意思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情况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的通报显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农村局原干部卢长明违反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嫌受贿犯罪。经查,2015年6月至2017年底,卢长明编造“没钱买房”、“帮朋友周转”等理由,先后向侯某、范某、肖某等7名畜禽主借款共计约126万元,用于赌博和消费。其中借纸55万,微信借60万,无借无还15万。卢长明对以借款为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要利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曾任资兴市立医院、郴州市中医院、郴州市精神病医院院长的找某装饰设计工程公司项目经理邓某,以资金短缺为名,借给蔡某20万元。为感谢在市中医院迁建工程改造项目中给予的关照,邓当即同意,蔡出具借条向借款20万元。三人均同意邓支付给蔡的20万元归所有。为了逃避调查,将蔡写的借条交给邓保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不懈地反腐败。以“得罪千万人,不负十四亿”的决心,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得到充分巩固。但是,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隐形变异、曲线富集、翻新升级等各种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不断涌现。近年来,通过查办腐败案件,不难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官员与管理对象之间不正当经济往来的问题较为突出,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很多是以借贷、理财等金融活动为幌子的权钱非法交易。与以往直接收受钱财等典型贿赂相比,这类违纪犯罪更加隐蔽,手段更加多样,方式更加高明,表现为先借后还无债贿赂、事后不还贿赂、低价物品抵扣高额借款贿赂、分红贿赂等。以上案例均以借款为由索贿。表面上看是正常的借贷关系,但对利息、还款日等借贷行为的基本信息没有明确约定。在具备还款能力时不主动归还借款,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出借人”谋取利益,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本质是一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价支付,本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

无论你披上怎样的“隐身衣”,学会怎样的“隐身术”,最终还是逃不过党纪国法的“金眼”。《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借款、住房、车辆等。脱离管理和服务对象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特别是对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掩盖受贿行为有专门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较大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明确界定了贿赂和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经济活动中涉及的贿赂也有具体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第三百八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也应当以受贿罪论处。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有更为具体的操作性规定,明确指出认定应根据借款原因、款项去向、双方关系、返还情况、出借人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等多重因素。这样就明确了借名受贿行为的认定,加大了对隐形腐败的打击力度。

再厚的“遮羞布”也无法遏制贪婪,任何名义上的隐形腐败都会暴露在阳光下。只是以“借”的名义掩盖受贿的虚假伎俩。正常的借款无可厚非,但如果利用职权,以借款的名义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贿,就触犯了党纪国法的红线。在所有类似的案件中,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获取所谓的“回报”。另一方面,委托人之所以主动“借”,是国家公职人员手中的公权力,为了攫取更多的不当利益。

这种“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微妙利益关系,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这些隐性腐败多在新兴领域、新兴事物,监督机制不够成熟和严格,容易被腐败分子关注。此外,行贿过程相对隐蔽,当事人并不直接参与其中。一般由亲属或特定关系人从中操作,切断了行贿与受贿的直接联系。特别是实现利益的方式更加多样化,以借款为名索贿,低价买入高价卖出,以高于正常收益的委托理财方式受贿,以高息收受高利贷者贿赂。另一方面,党员中一些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缺失,法纪观念淡漠。他们专注于实现他们的权力和积累财富。特别是一些侥幸心理,认为千变万化的行贿行为难以查证,可以逃避组织的调查审查和法律的监督制裁,所以铤而走险,想尽办法。

腐败是损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只要有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冲锋就要永远拉响。我们必须坚持查办贿赂,惩治新的和隐蔽的腐败。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需要综合措施、多头并进。要从完善监督管理入手,堵塞漏洞,控制源头。坚决破除索贿受贿的“隐身衣”和“隔离墙”,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运行,减少权力寻租的空,扩大权力监督范围,形成制度监督的强大合力。要准确把握当前隐形腐败的表现形式、特点和本质,主动出击,深挖类似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强大震慑。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专项治理,重点清理整治以“借”“贷”为名不制止不收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让隐形贿赂无藏身之地。要整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耐得住寂寞和贫穷,积极筑牢防止被“围猎”的“防火墙”,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积极引导,避免心理失衡,导致千方百计用手中的权力换取所谓的“补偿”,从而走向索贿的不归路。进一步加强廉政警示教育,坚决向破坏政治生态、影响社会风气的“贪污贿赂”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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