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实施意见》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2015-01-14 08:38:36昆明信息港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州市党委政府、滇中工业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各省级党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各高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精神,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组织、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供销社优势和作用、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等九个部分,并附相关职责分工。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1.总体要求以中央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精神为指导,以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稳定农民承包权,放开土地经营权,以确权登记为基础,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支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依法自愿有偿,引导和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努力构建以农民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合作联合为纽带、以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走出一条具有高原品牌和特色、经营规模适度、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农业现代化发展之路。二是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7号)力度,确保2017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快制定工作方案、操作规程和政策解答,认真做好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确权登记发证的经费。林业部门要做好与林权的协调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分级负责,州(市)统筹协调,县(市、区)负总责,强化乡(镇)主体责任。各州(市)、县(市、区)要成立工作机构,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将确权登记颁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快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充分组织动员农民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建立承包地权属纠纷调解机制,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党委和政府监察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依托农村经营机构,完善县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管理网络,实现与省、地(市)互联互通,形成全省统一、开放、规范、高效的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民意愿,损害农民权益,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能简单地以少数服务多数,损害农民利益,更不能强行推动流通。严禁通过定任务、定目标或将出让面积、出让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进土地出让。实行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保障承包农户利益,引导承包农户依法通过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充分发挥流通服务组织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鼓励采取委托流通、股份合作等方式,推进整村长期集中流通。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以土地流转名义违规从事非农建设。严禁在已流转的耕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和私人会所。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植树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占用闲置耕地和损坏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收租”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坚决禁止未经批准的耕地“非农化”。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的管理办法。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建设,便于依法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工程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活动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确保农用地用于粮食生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四是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顺应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规律,综合考虑我省山地多、耕地分散、劳动强度大的特点,适应当地农业生产力水平、产业发展特点和农村劳动力状况,有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防止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超规模经营的倾向。对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技术推广、特色农产品基地、农机补贴项目等建设项目。农机购置补贴优先支持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经营主体。积极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以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抵押融资。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逐步将马铃薯、小麦纳入财政保费支持范围。通过整合涉农资金建设的连片高标准农田,优先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经营主体。各地区要制定规划和激励措施,充分利用低丘缓坡耕地发展蔬菜、花卉、观赏苗木等特色经济作物,不使用或少使用基本农田。五、加快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组织。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我省普通农民仍将占大多数,要继续坚持和支持他们发展农业生产。在此基础上,逐步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家庭农场,从事专业化、集约化、适度规模经营。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积极创建各级示范家庭农场,力争到2020年全省家庭农场达到2万个以上。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农民意愿,通过耕地连片整理,引导农民以承包土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主经营、租赁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鼓励承包农户通过联合使用农机、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家庭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创建示范合作社活动。工商部门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不得收取费用。六、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管理的现代养殖业。各地区要充分利用我省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有利时机,突出本地优势产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工商资本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种子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各地区要在农业产业项目落地上下功夫,特别是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上给予支持。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鼓励农业企业优先安排将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企业的农民和当地农民就业。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民承包地的管理办法,建立资质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保证金制度,严格准入门槛,加强风险防范,防止因企业违约或经营不善造成耕地非农化、耕地资源浪费、农民利益受损等情况发生。七、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组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扩大服务范围。按照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服务专业化、运营市场化的要求,大力培育各类运营服务机构。积极发展种子种苗繁育、统一防控、测土配方施肥、粪便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粮食烘干、农业机场大棚、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公共服务机构+专业服务公司+农户”、“专业服务公司+合作社+农户”、“涉农企业+专家+农户”等多种服务模式。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指导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流程和监督机制。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以县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活动。研究制定农村产权转让市场建设具体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快建立县级农村产权转让市场,加快建立省、州(市)农村产权转让市场,打造立足云南、面向西部、服务全国、辐射东南亚南亚的综合性农村产权市场。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和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制定实施《云南省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实施意见》,建立教育培训体系,制定认证管理办法,完善扶持政策。2015年至2020年,全省将培养新型职业农民30万人。八、按照自我改造和服务农民的要求,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使供销合作社成为政府主导、合作经济组织推进“三农”的重要阵地和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继续实施“农村流通工程”,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网络和组织优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管理、财务核算、产品营销、市场信息、融资担保、培训咨询、项目申报等综合服务。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社企分开的原则,支持供销社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联合,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服务。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服务,提高为农服务规模。九、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加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安排涉农项目,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补贴力度。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保护地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中关于保护地农业用地的政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配套辅助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支持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和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覆盖范围扩大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规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农业经济活动,享受国家相应的税收优惠。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我省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土地问题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全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充分认识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与城镇化进程、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和农民接受程度相适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央和我省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决不能搞大跃进、强迫命令、盲目行政指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分类指导,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利用开原农村改革试验区开展先行先试,认真总结基层和农民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政策宣传和试点示范,为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体系建设,明确农村经营责任,建立健全基层农经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队伍,确保有人办事、有人负责,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工作,引导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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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云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云南省土地经营权流转":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546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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