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郏县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重庆某小额贷款公司诉被告冯某、李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判长岳洪元接案后,发现被告人李某目光呆滞,神志不清,从其父亲处得知李某有智力障碍。审判长向父亲说明案情时,父亲情绪激动,极其愤怒。李的父亲还给我们看了伤残评定表。审判长让父亲在李开庭时陪他去法庭。
11月25日上午,案件开庭前,审判长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李某父亲出具了李某有智力障碍的证据。审判长还向原告代理人进行了法律解释,说明被告人李某不具备保证人资格,原告代理人又与李某进行了沟通,通过沟通确认李某精神发育迟滞情况属实,故撤回对被告人李某的起诉。随后审判长组织被告冯和原告代理人进行协调沟通,指出各自在本案中的过错。最后双方达成协议,案件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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