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特约评论员熊
*ST宏高(SZ002504,股价0.38元,市值3.9亿元)基本已经退市,但前十大股东中有4家券商,均来自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质押违约后以股抵债,均为限售股。笔者认为,券商应引以为戒,防范限售股质押风险。
2014年,*ST宏高借壳上市。因为控股股东对借壳上市的业绩补偿承诺未兑现,股份未解锁。券商在进行股权质押时也知道质押的是限售股。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违约后,以股份偿还。2020年以来已有4家券商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股票质押违约,根据《民法通则》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以股抵债之前,上述券商进行了股权质押违约司法拍卖,但均以失败告终。对于公司基本面堪忧、性质为限售股的股权拍卖,买入后无法在市场流通,也不会有人介入。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券商开展限售股质押业务的巨大风险。一般股票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不高于60%,但即使只有30%,券商也不是没有风险。一些爆款股或者退市股基本都是无限跌停,根本没有逃生的机会。从高位下跌10%并不罕见。而且券商持有限售股,根本无权在市场上出售。他们只能眼睁睁看着股价下跌,甚至陪着公司退市。
为了防范股票质押风险,一般会设置预警线和平仓线。2018年《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盯市机制。履约担保比例达到或者低于约定最低比例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参与者追加担保物、提前回购或者采取其他履约担保措施。但如果收购方没钱什么都没有,不能追加担保,不能回购,券商又持有限售股,不能在市场上执行强制平仓,那么所有的风险控制机制都会失效。
限售股质押融资的风险防控,或超出现有风险控制体系,难以防范风险。而券商被迫持有大量上市公司股份,从事行业管理和参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并不是其强项,因此券商、上市公司和市场可能形成双输局面。为防范类似本案的风险,笔者有以下思考和建议:
首先是控制股票质押率。质押率越高,同等数量的股票融资越多,券商作为融资人承担的风险就越大。券商应根据上市公司的不同质地,适当控制股票质押率,尤其是对于借壳上市、重大重组等公司,因为业绩承诺补偿、信誉等变量较多,质押率应下调。
二是控制质押比例。目前单个a股市场整体质押比例应该不超过50%,但并不是所有股东都会质押股份,导致大股东往往可以质押100%的股份。如果券商接受大股东100%股权的质押,等于不给自己留退路,因为如果大股东没钱回购,这时候就只有无法追加质押。券商不能为了抢业务,不顾风险让大股东质押比例攀升到100%。
第三,加强对大股东股票质押融资方向的监控。如果大股东的股票质押融资使用得当,形成有效资产,可以提取回来应对质押平仓风险。根据规定,券商应当与金融整合方约定,金融整合方的金融整合款应当存入其在券商指定的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用于实体经济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购买上市股票”。对此,券商要加强监控,如果大股东违约,要尽快纠正。
第四,券商不得接受限售股质押融资。接受限售股质押融资相当于买了一个拍卖行,部分限售股何时解禁还不确定。即使有明确的解禁时间表,解禁时上市公司的情况也是不确定的,市场情况更是不确定的。如果出现类似本案的限售退市情况,更有可能遭受更大的损失。
理论上,《民法典》第42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质押。《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但现实中,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上市不到一年就质押限售股,法律禁止的股份也被用于质押。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值得进一步研究。
国家商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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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每经热评|四家券商被拖进*ST弘高退市泥潭 应四方面防范股票质押风险":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52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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