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新闻网讯近日,沧州市砚山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接到一起借款纠纷案。原告王因资金短缺,于2021年9月16日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张。被告张以能获得贷款为由向原告王收取定金及服务费,并向原告王承诺,如在七个工作日内不能获得贷款,被告张将退还原告王已支付的全部款项。2021年9月16日、22日、26日,原告分别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支付定金及服务费22400元。之后,被告违反协议,未能向原告发放贷款。经双方协商,于2021年12月24日签订了退款协议。双方约定被告于2022年1月5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22400元,同时被告承诺如未按约定还款,自愿向原告支付月息3%的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还款。追求未果,原告依法提起诉讼。通过与双方沟通,原被告和被告都有了调解的想法。被告张某因经济困难,无法及时偿还原告王某已支付的费用,原告王某同意被告张某于2022年6月1日一次性支付现金224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借款22400元,应予支持。原告王某同意被告张某于2022年6月1日前归还借款,是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应予支持。文/鹤庆新闻网记者张鹤庆新闻网编辑万丹|频道编辑耿硕|频道制作人李默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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