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保险单。保险单中对被保险人和保险金额的描述如下:“被保险人:资金借贷主体(依法设立的具有借贷资格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合法的资金借贷主体)。
保险金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项下相应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法律费用之和,为保险人承保的贷款本金的1.1倍。"
可以看出,投保人、保险金额等信息并不明确,因此保险单不可能与某信托公司及所涉及的借款纠纷有关,但某财产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将其解释为“被告以某信托公司为被保险人,与原告就三份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投保了某个人借款保证保险”,这显然是虚假陈述,是虚构事实。
而且两份保单中对投保方式的描述是一致的(均在第1页):“我知道本保险是通过互联网投保的,我同意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可见,两份保单的合同形式均为数据电文,证据类型应为电子数据。某某财险湖北分公司应提供原件及原承运人但未能提供。经核查,发现借款人电子签名等任何保险行为的痕迹都没有,明显缺乏合法性和真实性。
两张保单中可以随意复制粘贴的图片。
隐私,匿名
隐私,匿名
图1
图2
图1和图2的描述:真实、可靠、合法的电子签名必须由电子签名人控制,并且是唯一的、不可复制的。但在电脑上打开包含两张保单的PDF文档后→在保单的签字处逐一翻看手写字体中与借款人姓名相同的三个字→将鼠标箭头放在与借款人姓名相同的三个字中间→点击鼠标右键,弹出“复制图片”栏→将鼠标箭头移到“复制图片”中间→点击左键→尝试随意粘贴等。发现借款人姓名相同的三个字纯粹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复制粘贴的图片,与电子签名的内涵和外延如电子签名的可控性、唯一性、不可复制性完全不相容。
而且投保单是某财险湖北分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但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所以其内容对所谓的被保险借款人不具有约束力,根本不能支持其举证目的。
注:本文基于李大鹤律师的一个具体案例和一小部分上诉书。不是普遍适用,仅供参考。读者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委托专业律师对自己的案件进行分析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谈判策略、申诉、上诉、控告、答辩、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模仿模仿者,知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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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将印有借款人姓名的图片说成是电子签名,这样的投保单造假太明显":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22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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