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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风险 借款还款要凭证怎么办,民间借贷还款需要什么手续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近日,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田某提交被告沈某于2019年6月1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沈某向田某借款11.5万元,约定于2019年12月1日偿还。双方都在借据上签了字。原告以欠条为依据起诉,被告否定了原告关于原告与被告多次发生借贷关系的主张。借条是被告向原告另外借的10万元形成的。因被告到期无钱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加15000元利息再打一张借条。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并未将借条原件撕毁或交付给被告,但被告已将借条原件起诉,故本案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由于借款金额较大,庭审中,主审法官询问了原告借款方式。原告称,2019年5月31日下午,在原告家楼下,原告从家中取出11.5万元现金交给被告,由原告用于为其哥哥买房。后原告改口称:被告沈某代其朋友孙向原告借款10万元,应于2019年6月1日前偿还。到期后,被告沈某提出续贷,原告同意续贷三个月,并按每月5000元的利率收取利息,故被告又发放了115000元的借款,原告将第一次发放的借款返还给被告沈某。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一种实践合同,借款合同应在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涉及的11.5万元,相对于原告的收入,属于大额借款。原告称是现金支付,借贷方式前后说法不一致。从双方之前的交易习惯来看,原告并没有用现金支付借款。由于原告未能证明其确实提供了贷款,被告否认收到了贷款。故法院认为该借款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驳回原告田的诉讼请求。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承担双方存在利益表示、出借人已向借款人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借款人承担已履行还款义务的举证责任。

在证据的认定上,通常对于小额贷款,如果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虽然只提供了一份证据,但出借人作出了合理的说明并考虑了交易习惯,一般可以认为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为交付贷款的事实存在,借款合同生效。但对于大额贷款,贷款人主张现金交割。如果债务人只提供了借条而没有其他付款凭证,则应结合现金交付的数额、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人际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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