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陈佩珍
辽宁某农村商业银行原董事长、行长违规发放贷款,副行长发现问题多次提醒,未被采纳。最后银行、前董事长、前行长都被判非法发放贷款罪。
12月15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披露了案件的经过。
2014年12月,时任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桓仁农商行)行长的黄安排该行信贷员为本溪大兴国际建材城办理抵押贷款3000万元,为本溪市自然人宋办理抵押贷款1000万元。
其中,宋个人借款1000万元被该行副行长杜某、客户营销中心经理、信贷员等人发现。贷款前:怀疑贷款用途不真实,怀疑是名下贷款。
该行副行长杜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贷款工作人员在检查后提出,贷款抵押物评估值过高,抵押物产权边界不清,难以变现,宋某个人贷款涉嫌顶格贷款,顶格贷款属于违规贷款,贷款用途存在问题,认为不宜发放贷款。
随即,时任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的孟主持召开党委会议。黄建议,为了银行的发展和盈利能力的提高,建议发放这笔贷款。孟表示,这两笔贷款已列入银行的年度贷款指标,也是为了银行的盈利,同意黄的意见。于是桓仁农商银行党委通过了发放贷款的决定,然后银行实际发放了上述两笔贷款。
为什么要把4000万的贷款分成两次支付?
据孟某、黄某供述,因桓仁农商银行对单个企业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3000万元,本溪大兴国际建材城控制人任某给黄某打电话,称想将4000万元贷款拆分成两笔,一笔贷款3000万元,另一笔以朋友名义抵押贷款1000万元。经过黄和孟的协商,两人同意“如果不能释放,就分割贷款。”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孟、黄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桓仁农村商业银行罚金30万元;判处孟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5000元。
一审判决后,桓仁农商银行、孟、黄认为“原审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考虑到上诉人桓仁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少量利息在案发后已被追回,上诉人孟、黄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原审判决不当,应予调整。维持桓仁农商银行、孟某、黄某一审的定性部分,即桓仁农商银行、孟某、黄某均犯非法发放贷款罪;桓仁农商银行、孟、黄的量刑部分调整为:免予刑事处罚。
2014年8月19日,原辽宁银监局披露的桓仁农村商业银行批文显示,桓仁农村商业银行以桓仁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为基础改制而成,注册资本3亿元。目前该行法定代表人为孟宪生。
责任编辑:郑京新
校对:徐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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