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延安(公民身份号码350522196704192534)、李红卫(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704072547):
原告姚永余与被告李延安、李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4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永余借款20000元并此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陈长达(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81227303)、陈明月(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20220378X):
原告颜荣妙与被告陈明月、陈长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2015)晋民初字第12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颜荣妙借款4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陈垂佳(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003113013):
原告王名报与被告陈垂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5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名报借款3894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庄四海(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308300039):
本院受理原告许建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82民初98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许建洪借款15000元,并按月利率6%计算支付自2016年9月6日起至本案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青阳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洪我强(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5711275559):
本院受理原告施纯恭与被告洪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82民初3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洪我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施纯恭货款29526元及利息(以欠款数额为基数,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晋江市和丽家具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客亮诉被告晋江市和丽家具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2分2厘。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偿还。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壹份、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确认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阳法庭开庭审理。
晋江市人民法院
丁清权(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11031051X)、许秀娇(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309010020)、丁国强(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312010551):
本院受理原告吴淑满诉被告丁清权、许秀娇、丁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82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丁清权、许秀娇、丁国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吴淑满借款1200万元,并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丁清权、许秀娇、丁国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吴淑满其已付的律师费8.31万元;三、驳回原告吴淑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080元,由原告吴淑满负担2882元,被告丁清权、许秀娇、丁国强负担108198元。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丁清权(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11031051X)、许秀娇(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309010020):
本院受理原告施紫云诉被告丁清权、许秀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82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丁清权、许秀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施紫云借款69.1万元,并支付利息12007元,及上述本金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施紫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25元,由原告施紫云负担495元,被告丁清权、许秀娇负担10830元。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洪婉纱(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507314527)、洪维新(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412064510):
本院受理原告洪建社诉被告洪婉纱、洪维新、洪永生、洪秀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82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洪永生、洪秀喜、洪婉纱、洪维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洪建社办理晋国用(99)字第00924号及晋国用(99)字第00933号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洪永生、洪秀喜、洪婉纱、洪维新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已于2016年9月9日刊登公告。
晋江市人民法院
曾清波(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5708082510)、吴丽明(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210012528):
原告林文礼与被告曾清波、吴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二被告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5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文礼借款45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陈刚明(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810055633)、王明凤(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808175564)、陈柏毅(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310125555):
本院受理原告张长锡诉被告王明凤、陈柏毅、陈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王明凤、陈柏毅于2014年2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贷月利率为2%,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次日,因双方约定被告先行支付一个月利息20000元,原告向被告陈柏毅账户汇入980000元。后被告每月按时支付利息20000元,直到2016年6月,被告不再支付利息,又拒不偿还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被告陈刚明与被告王明凤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刚明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王明凤、陈柏毅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2、被告陈刚明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壹份。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晋江市人民法院
蔡长流(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6212200514)、柯琼燕(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6304060520):
本院受理原告丁远定、丁美容诉被告柯琼燕、林银环、蔡长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蔡长流于2013年5月10日向两原告借款25万元,又于2014年2月25日向两原告借款10万元。二次借款时,双方均口头约定每月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被告林银环自愿为被告蔡长流的二次借款行为提供担保。借款后被告蔡长流陆续支付上述两笔借款的利息至2014年7月份,被告便未再支付利息。之后被告请求降低借款利率,原告同意将月利率降低至2%,但被告仍然没有偿还借款本息。该笔借款发生在柯琼燕与蔡长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蔡长流、柯琼燕立即偿还原告丁远定、丁美容借款本金35万元及借款利息168000元(借款本金25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借款本金1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按月利率2%利息),并继续支付借款利息(借款本金25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时止,按月利率2%计息;借款本金10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时止,按月利率2%计息);2.被告林银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壹份。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晋江市人民法院
陈友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804020553)、林小霞(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711130526):
本院受理原告王清概诉被告陈友华、林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陈友华、林小霞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友华因资金周转及家庭开支需要,分三次向原告王清概借款,具体为:⑴2014年6月24日向原告王清概借款50万元,借款约定月息为2%,利息每三个月支付一次;⑵2015年5月1日向原告王清概借款50万元,借款约定月息为2.5%,利息三个月支付一次;⑶2015年6月1日向原告王清概借款30万元,借款约定月息为3.5%,利息三个月支付一次。以上三笔借款均约定产生争议由债权人即原告王清概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行使管辖权。以上事实有被告陈友华向原告出具的三份《借条》为证。被告陈友华借款后,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利息,其中2014年6月24日的借款50万元利息仅付至2015年12月23日;2015年5月1日的借款50万元仅付至2016年1月31日;2015年6月1日的借款30万元仅付至2015年11月30日。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原告向两被告催讨,二被告均拒绝偿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陈友华、林小霞立即共同偿还原告王清概借款本金人民币130万元,并以本金50万元计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6年2月1日起、以本金50万元计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5年12月24日起、以本金30万元计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上三笔借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205660元,本金与利息暂合计为1505560元。由被告陈友华、林小霞共同承担本案全部的案件受理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壹份。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晋江市人民法院
白璇(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7906281020)
本院受理原告柯遵木与被告柯志超、白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柯志超和被告白璇是夫妻关系,因柯志超多张信用卡透支到期,但柯志超无力偿还,面临被追究信用卡诈骗罪刑事责任的处境。为此,柯志超向原告借款偿还给相关银行,并出具多张借条给原告,总计金额达719701.86元。信用卡的消费金额全部发生在柯志超与白璇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柯志超向原告的借款也全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柯志超与白璇应当共同清偿债务。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款项719701.86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暂计至起诉日止的利息为1247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空白答辩状、诉讼服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确认地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晋江市人民法院
陈玉勤(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111230240)、张曾然(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05196410020517)、姚安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7302065533):
本院受理原告李献修诉被告章前进、陈玉勤、张曾然、姚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章前进、陈玉勤系夫妻关系。被告章前进因急需资金,于2013年6月26日向原告李献修借款100万元,并约定“如产生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张曾然、姚安华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事实有被告章前进以借款人身份,被告张曾然、姚安华以担保人身份出具的《借条》一份为凭。四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章前进、陈玉勤共同偿还向原告李献修借款人民币100万元、逾期还款利息113893元(自2013年7月6日起至2014年6月1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继续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张曾然、姚安华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中止)、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恢复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壹份。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晋江市人民法院
葛金平(身份证号码362132197703066519)、李婉玲(身份证号码350583198205132221):
本院受理原告蔡维林诉被告葛金平、李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晋民初字第7994号民事判决书、(2015)晋民初字第79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葛金平、李婉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蔡维林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5840元,由被告葛金平、李婉玲负担。裁定内容为:本院(2015)晋民初字第7794号民事裁定书中审判组织“审判长吴雅莉,代理审判员沈雄华,人民陪审员李建来”补正为“审判长李岩芳,代理审判员沈雄华,人民陪审员赖建来”。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吴新华(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112182055)、吴明祥(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501132078):
本院受理原告张加飞与被告吴明祥、吴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吴新华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各壹份。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福建省厦门监狱开庭审理。
晋江市人民法院
陈刚明(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810055633)、王明凤(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808175564):
本院受理原告张长锡诉被告王明凤、陈刚明、王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王明凤于2014年4月2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贷月利率为2%,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王金辉为担保人。次日,因双方约定被告先行支付一个月利息10000元,原告向被告陈刚明账户汇入490000元。后被告每月按时支付利息10000元,直到2016年6月,被告不再支付利息,又拒不偿还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被告陈刚明与被告王明凤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依法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王金辉作为担保人,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王明凤、陈刚明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2、被告王金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壹份。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晋江市人民法院
蔡清杭(身份证号:35058219650809401X)、黄腰治(身份证号:359002197101242547):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诉被告蔡清杭、黄腰治、颜瑞婉、周金聪、周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6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蔡清杭、黄腰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蔡清杭、黄腰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律师服务费3000元;三、被告颜瑞婉、周金聪、周志斌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清杭、黄腰治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账号:407858379450;开户行:中国银行晋江市支行;账户名:晋江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3546元,由五被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林火枝(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311190577)、高琼莲(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007170520):
本院受理(2016)闽0582民初9370号原告彭明与被告林火枝、高琼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5年12月11日林火枝向原告借款8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月利率2%,现林火枝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高琼莲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8月25日止为808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被告林火枝、高琼莲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截止至2017年1月23日,本院定于2017年2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不应诉,将依法缺席审理。
晋江市人民法院
奚自健(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7207252818):
本院受理(2016)闽0582民初10373号原告泉州安超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奚自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5年起被告在临沂区域内为原告“安超”品牌鞋类产品的特许经销商,截止至2016年4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976元,2016年8月7日原告依被告要求制作171件货品,货品总价109800元,被告拒不提货及支付货款。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经销合同》及履行《2016年Q3(秋季)订货单》项下数量171件货物的提货义务;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30776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欠款总额的1.5%计付利息;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被告奚自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截止至2017年1月23日,本院定于2017年2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不应诉,将依法缺席审理。
晋江市人民法院
陈晋清:
本院受理原告蔡燕昭、张贻仕与被告陈晋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吴自应(公民身份号码350502198507312019):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与被告颜素华、晋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福建雄峰车行有限公司、福建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肖长泰(350582197109203033)、萧群雄(350582196303043016):
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恒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萧雯、福建雄峰车行有限公司、晋江市亨佳斯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加吟、肖长泰、萧群雄、朱超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蔡清娜、王辉足:
本院受理原告吴泽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6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蔡清杭(身份证号:35058219650809401X)、黄腰治(身份证号:359002197101242547)、: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诉被告颜瑞婉、周金聪、蔡清杭、黄腰治、周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6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颜瑞婉、周金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借款149999.91元和利息、罚息、复利13450.73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颜瑞婉、周金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律师服务费3000元;三、被告蔡清杭、黄腰治、周志斌对被告颜瑞婉、周金聪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蔡清杭、黄腰治、周志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颜瑞婉、周金聪追偿。案件受理费3436元,由被告颜瑞婉、周金聪、蔡清杭、黄腰治、周志斌负担。
施能定(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708066034)、许双媚(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41028504X):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林支行与被告施能定、许双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闽0582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林支行与施能定共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T907043015001734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施能定立即归还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林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6年3月20日已欠利息、罚息、复息共计36945.47元,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应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支付)。三、若施能定不履行上述债务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林支行有权对施能定、许双媚址于石狮市百灵街华闽﹒世贸际2幢1706、1806号的房产(权属证书编号:狮建房权灵秀字第017475号、狮地灵国用(2014)第00081号、狮建房权证灵秀字第017485号、狮地灵国用(2014)第00080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许双媚对施能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4132.5元,由施能定、许双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金井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吴育新(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812155534):
本院受理原告孙洪刚与被告吴育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闽0582民初638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孙洪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孙洪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金井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晋江市人民法院
陈重珲(公民身份号码210522199311160534):
本院受理原告吴君晓与被告陈重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自2016年1月5日起暂计至2016年6月5日止的借款利息1500元,并自2016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二十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井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晋江市人民法院
王育萍(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609265524):
本院受理原告蔡石码与被告王育萍、洪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王育萍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7000元);2.被告洪肇德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二十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十五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井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晋江市人民法院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福建省晋江市法院官网,晋江法院网站":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47802.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