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特琨(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109026512):
本院受理原告王世昌与被告叶特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运费26300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磁灶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举证的,视为放弃自己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磁灶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张冰池(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603232040):
本院受理原告吴维明与被告张冰池、柯遵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柯遵贤的上诉状副本等。柯遵贤上诉请求:1.请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撤销(2016)闽0582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即判令上诉人不需要对张冰池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磁灶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
晋江市人民法院
陈海榕(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791121103X):
本院受理原告陈道茨与被告陈海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5478号民事裁定书、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裁定:驳回陈海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磁灶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若不服本裁定,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自本裁定书生效后十五日内,逾期未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磁灶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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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上淼(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409242039)、吴娜莉(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610042100):
本院对原告蔡永超与被告苏上淼、吴娜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苏上淼、吴娜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蔡永超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6年4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苏上淼、吴娜莉共同负担。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磁灶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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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兰(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605055529):
本院对原告吴金补诉被告陈春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不准予吴金补与陈春兰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吴金补负担。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磁灶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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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美霞(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702044024)、陈春林(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511066053):
本院对原告洪美卿与被告柯美霞、陈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5763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本院裁定:准许洪美卿撤回对陈春林的起诉。本院判决:柯美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洪美卿借款2408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即以24085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40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01元,由柯美霞负担。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磁灶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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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崇德(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194702223074)、张玉霞(公民身份号码510128195810070081):
本院受理原告吴友川与被告蔡崇德、张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2.8万元整。并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利息(从2015年9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6年9月8日为止的利息150720元);2.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1.18万元整,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磁灶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举证的,视为放弃自己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磁灶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张汉忠(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404025097):
本院受理原告吴文星与被告张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磁灶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举证的,视为放弃自己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磁灶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施小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501070023)、赖进发(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501070015)、赖秀良(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107162042):
本院受理原告吴甘影与被告施小娟、赖进发、赖秀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小施小娟、赖进发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被告赖秀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申请费等)。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磁灶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举证的,视为放弃自己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磁灶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杨家良(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604014038):
本院受理原告陈俭存与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诉称,你于2009年6月22日11时许驾驶闽DG3881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晋江市紫帽镇湖盘村路段与原告陈俭存驾驶的闽CT5904号二轮摩托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交警认定你负事故全部责任,陈俭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由你承担,上述费用共计18763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并定于2017年2月14日上午8:3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欧阳文彩(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5805040116):
本院受理原告曾金生与被告欧阳文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磁灶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举证的,视为放弃自己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磁灶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吴自豪(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202060030)、杨元庆(公民身份号码350502198309143576)、泉州鲤城三意彩钢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93408-2)、杨新艺(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60706372X):
本院受理原告陈进兴与被告吴自豪、杨元庆、泉州鲤城三意彩钢制品有限公司、杨新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吴自豪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息2%计算,截至起诉日止约250万元)共计750万元;2.被告杨元庆、泉州鲤城三意彩钢制品有限公司、杨新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位被告共同承担。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磁灶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举证的,视为放弃自己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磁灶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福建雄峰车行有限公司、福建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肖长泰(350582197109203033)、萧群雄(350582196303043016):
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恒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萧雯、福建雄峰车行有限公司、晋江市亨佳斯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加吟、肖长泰、萧群雄、朱超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陈莲(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610012640):
本院受理原告吴再福与被告陈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8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磁灶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举证的,视为放弃自己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磁灶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曾国展(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910188532)、陈黛云(公民身份号码:350522197104018529):
本院受理原告创兴(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国展、陈黛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3年12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12050068)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晋江市罗山街道安泰路1号SM世界城A区52幢101室的房产一套,购房款总额4753517元,首付款1553517元,余款3200000元向浦发银行按揭贷款,并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原告为前述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交付房屋给被告。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负有办理、领取商品房产权证及变更抵押登记手续的合同义务。该房产已具备办理、领取产权证及变更抵押登记手续的条件,但被告未履行前述合同义务。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办理并领取位于晋江市罗山街道安泰路1号SM世界城A区52幢101室的商品房房产证;2、办理前述房产抵押登记手续;3、赔偿原告的损失10万元;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壹份。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晋江市人民法院
福建省晋江市兄弟鳄鱼鞋服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丙文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兄弟鳄鱼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陈埭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晋江市人民法院
晋江梅岭博超鞋业商行(所在地晋江市梅岭梅青三角内商住东区60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晋江梅岭博超鞋业商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我院判令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偿还原告垫付款411432.5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垫付款89152元、60695元从2016年2月22日起计算;垫付款66764.5元、87759元、73132.5元从2016年2月25日起计算,垫付款23780.5元从2016年2月26日起计算,垫付款10149元从2016年2月29日起计算);被告晋江梅岭博超鞋业商行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的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张建全(身份证号:350582197212100059)、林建仁(身份证号:350582197312170556):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埭支行诉被告张建全、林建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7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张建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埭支行借款140033.1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8284.58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林建仁对被告张建全所负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林建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建全追偿。案件受理费3266元,由被告张建全、林建仁负担。
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施棋群(龙湖前港村人):
本院受理原告施美婵与被告施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受理原告施秀礼与被告施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晋江市人民法院
李玉梅(长春市南关区南岭街道柴油南岭分厂家属委63号):
本院受理原告蔡柏霖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延至公告届满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定于公告届满后第15日上午九时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张维护(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209010516):
本院受理原告罗小平与你、王伟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管辖异议上诉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原告诉称,王伟强于2016年3月26日驾驶驾驶登记在你名下的闽CJX723号小轿车在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脚王公司路段与原告驾驶的赣C0171W号二轮摩托车(后载熊桂芳)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与熊桂芳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伟强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及熊桂芳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入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526.59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伟强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293.09元,你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伟强于2016年9月9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王伟强的管辖权异议,王伟强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上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
本院受理原告熊桂芳与你、王伟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管辖异议上诉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原告诉称,王伟强于2016年3月26日驾驶驾驶登记在你名下的闽CJX723号小轿车在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脚王公司路段与罗小平驾驶的赣C0171W号二轮摩托车(后载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与罗小平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伟强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及罗小平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入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035.27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伟强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494.27元,你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伟强于2016年9月9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王伟强的管辖权异议,王伟强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上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
晋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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