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高发,借贷资金来源多样,其中从金融机构取贷后放贷占绝对比例。12月6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梳理相关典型案例,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自觉规范借贷行为。
把信用卡借给别人可以获得利息吗?
某案,2020年11月18日,魏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魏某将其信用卡借给张某使用,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1年,每月利息3000元。在此期间,张某偿还了信用卡欠款。
协议签订后,魏办理了4张信用卡,交给张某使用。张某支付了3000元利息,还了5个月的信用卡欠款,之后没有还款。魏多次索要信用卡,张某不还。2021年9月12日,魏挂失4张信用卡。信用卡对账单显示,4张信用卡尚欠101542元。魏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透支信用卡本质上是提前取得银行授信额度的银行贷款。魏某通过贷出信用卡向张某提供借款并收取利息,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张某对该情况知情。因此,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
魏挂失时,4张信用卡共欠款101542元,张某应予返还。但应扣除张已支付给魏的3000元。双方都知道借信用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有过错。故法院认定张某应向魏某返还98542元,其余损失由双方承担。
法官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采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进行借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平台。
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银行根据持卡人的信用信息发放的,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额度内透支,具有私人性和排他性。所以信用卡资金也属于信贷资金。魏将信用卡借给张某使用,是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并转走的行为,扰乱了市场金融秩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金融机构的贷款转为另一笔贷款的,借款合同无效。但这并不影响出借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出借人仍需承担借款合同义务。此外,如果再贷款人以放贷牟利为目的,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高息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再贷款人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贷款资金的来源不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有一次,孙和王相爱了。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孙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多次向王某转账。2021年7月19日,王向孙某出具借条。“借款人王某自2020年8月起向孙某借款95万元,借款期限60个月,届时一并还清。未到期的,按6%计算。”两人分手后,孙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95万元并支付利息。
双方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金额争议较大。孙承认,所欠的95万元是计算了借款期间的利息后估算的。具体的本金和利息她也不清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孙某借给王共计1136089元。王尚欠借款本金537,451.80元。庭审中,孙称借款金额中只有15万元是自己的存款,其余都是向点对点借贷平台、亲戚朋友借的。
法院认为,根据孙提交的银行交易记录及法庭陈述,结合孙的工作收入、储蓄、开支等情况,,难以接受孙以自有资金借贷的主张,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无效。孙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王某应当返还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资金。
最终,法院判决王向孙某偿还借款本金537451.80元及利息(利息以537451.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
法官分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首先,借贷资金要合法。一般来说,出借资金应该是出借人的自有资金。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往往会声称资金来源于自己的储蓄或亲友的借款,但事实未必如此。为查明资金来源,人民法院一般应查明贷款人的经济状况,包括收入、支出和资产情况。通过对贷款人经济状况的分析,可以判断贷款人是否有足够的储蓄或收入来提供贷款资金。
此外,还要了解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包括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通过分析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可以判断出借人是出于个人感情还是信任而出借。
对于套利借贷纠纷,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某案中,2021年11月,李某先后向转账共计81495元,其中微信转账6900元,支付宝转账3100元,信用卡提现后转账19995元,之后又陆续转账51500元。为李出具借条3万元,刘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
此后,未能按期还款,李将、刘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借款81495元并支付利息。陈某承认贷款金额,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刘辩称,借条上只写了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和期限,只能视为一般保证。只有当陈某没有支付欠款时,他才有偿还的义务。除了借条上的3万元,其他借款他并不知情,也没有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除微信转账的6900元外,李某的其他借款均通过信用卡、网络借贷平台借给使用。
法院认为,由于李某借款中仅有6900元为自有,其余74595元系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根据向金融机构借款用于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李某与之间的74595元借款应属无效。刘仅对该笔借款6900元承担担保责任,对其余款项不承担担保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向李偿还借款81495元及利息(仅支持借款本金6900元的部分利息);刘仅对该笔借款6900元及其利息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法官分析,《民法典》第682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借给的钱大部分来自平台,平台借款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借款合同无效,作为附属合同的担保合同自然无效。作为保证人,刘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贷款人从金融机构借入贷款用于放贷,不仅可能无法获得基于放贷行为的利益,还可能面临连锁风险。比如,金融机构可能因为贷款人违反了借款合同关于观察贷款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要求和约定而要求贷款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因为贷款人不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而被列入不良信用报告。
新京报记者张景玉通讯员大元
编辑彭重阳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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