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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法院公告,上杭县凶杀案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快速付款将在2分钟内到达”

“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快,利息低”

不要以为这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好方法。

背后全是套路。

2020年10月22日早上

上杭法院一起公开宣判。

涉恶犯罪集团“套路贷”案

全案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被告人闫某新、王某、闫某强、项某生、王某、蔡某豪、裴某峰、李、于某利、项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犯寻衅滋事罪。首要分子严某新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重要成员王、闫某强、项某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五年两年不等。

被告人闫某杰、闫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7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15000元;

同时,已退出的违法所得93.6万元予以没收,剩余违法所得538.7万元继续追缴。

法院试图找出

▲图为庭审现场。

2018年11月,被告人闫某新提议并与被告人王、闫某强、向某生等人共同出资设立“福州狂狼勇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非法小额网络借贷活动。经被告人闫某杰介绍,其从罗处购买“快乐贷”APP软件,在未取得的情况下,在广东东莞常平镇、浙江温州瑞安、浙江温州瓯海区等地租用写字楼作为办公地点。

▲图为庭前会议。

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闫某新、王某、闫某强、项某生、王某、蔡某豪、裴某峰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通过“快乐贷”APP平台从事非法网络借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闫某新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闫某强、王、项某生等人为重要成员,被告人王某、蔡某豪、项某生,

▲图为合议庭成员。

“常规”过程

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该犯罪集团通过“快乐贷”APP平台向全国各地1.1万余人发放贷款2万余笔,然后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威胁、恐吓、辱骂、骚扰等手段向贷款客户非法催收贷款,以获取高额服务费、延期费、逾期费等非法利益,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网络贷款。

该犯罪集团使用的“快乐贷”APP贷款平台,由被告人闫某杰、郭等人在网贷超市平台上进行推广宣传,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贷款额度小、放款快的心理,以“2分钟快速放款”、“无抵押、无担保、放款快、利息低”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诱导借款人下载该APP。

在“快乐贷”APP平台注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借款人必须填写个人姓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内容。不同意则强制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平台授权获取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人脸识别等借款人个人信息,为后续实施“软暴力”催收做准备。

被告人闫某强、李等人对获取的借款人信息真实性认可后,该犯罪集团与借款人在APP平台签订违约支票的电子借款合同,以高于实际借款金额42.85%(7天为一个周期,30%的砍头利息,10%的逾期费),通过“福州狂狼勇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绑定的yeepay公司账户向借款人发放小额贷款。贷款到期前一两天,“开心贷”平台的工作人员会上门催收贷款。借款到期日,被告人余某利、裴某峰等人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借款人。说贷款就要到期了,并要求借款人当天上班前还款,否则就威胁要举报信贷或交给催收公司催收,逼迫借款人按时还款。

当借款人未能如期还款时,被迫在每个贷款周期支付贷款本金的30%的“展期费”或“展期费”,直至还清贷款本金,进一步增加借款人的债务,增加还款压力。借款到期不归还本金、不支付“展期费”或“展期费”的,被告人王、王某、蔡等人以威胁、恐吓、侮辱、骚扰等“软暴力”或“暴力”手段,强行向借款人及其近亲属、同事、朋友收取借款本金和“展期费”。

罗某、杨、李等多名被害人及其亲友受到犯罪集团的威胁、恐吓、辱骂、骚扰等“软暴力”,带来了严重的心理压力和心理恐惧,严重破坏和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图为庭审现场。

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以被告人闫某新为首的犯罪集团利用“开心贷”app,在yeepay第三方平台非法放贷共计27940160元,还贷共计34263639.46元,非法获利6323479.46元。被告人闫某新、项某生各分得120万元,被告人闫某强分得31.5万元,被告人王分得20万元,被告人李分得1万元并追缴15万元,被告人王、蔡某豪分得3万元,被告人裴某峰分得1.6万元,被告人余某利分得1万元,被告人项分得5000元。

▲图为被告人在看守所远程视频参与庭审。

案发后,被告人项某生从上杭县公安局退出80万元,被告人李退出6万元,被告人裴某峰退出1.6万元,被告人余某利退出1万元,被告人闫某杰退出3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向分别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50万元。

法院认为

▲图为宣判现场。

被告人闫某新、王、闫某强、项某生等人纠集被告人王某、蔡某豪、裴某峰、李、于某利、项等人在未取得小额贷款资格的情况下,从事非法网络借贷活动。为讨债,他们对全国各地的多名出借人或亲属采取威胁、恐吓、侮辱、骚扰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闫某新、王、闫某强、项某生等人组成了一个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分工明确,相互密切配合。他们以低利息、低门槛、无担保、无抵押、快贷等虚假宣传引诱受害人下载注册APP贷款,恶意获取受害人个人信息,收取“砍头利息”、延期费、逾期费等高额费用,恶意提高贷款额度,非法牟利。被告人闫某新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王、、闫某强、项某生等人为重要成员。被告人王某、蔡、裴某峰、李、于某利、向等人为该组织成员。

被告人闫某杰、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帮助被告人闫志新等人向贷款平台推荐、介绍“快乐贷”APP进行广告推广宣传。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裴某峰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投案自首,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闫某新、王、闫某强、项某生、王某、蔡某浩、李、于某利、项、闫某杰、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并承认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裴某峰、于某丽、向、严某杰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向某生、李、蔡某浩退赔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严某新、严某杰、郭的家属代为缴纳部分或全部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上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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