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阅读特刊
近日,龙岗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原告李受到被告张某的骚扰,称被告索要的借款不存在。
原告李与被告张以前是朋友,双方有资金往来。被告提供的借条称,原告于2017年7月向被告借款18万元用于经营资金周转,原告承诺于2018年5月前还清全部借款。
对此,原告主张借款并未实际发生,而被告主张借款真实存在,实际借款金额为35.8万元。因为信任原告,所以没有让原告写剩余的债务。被告因认为原告欠款,于2018年4月到原告家中要求原告还款。原告报警后,被告离开。
2018年5月,被告多次带人到原告家敲门,要求原告还钱,并在原告家门口、电梯间、私家车、小区公共区域柱子等处张贴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指责原告夫妇从事网络诈骗,不还钱。期间,一名身着迷彩服的男子来到原告家门口,敲门要求原告还款。
原告诉称,被告存在在原告家门口阻拦、骚扰原告及其家人,尾随原告家人并大喊大叫,雇佣社会人员骚扰原告及其家人的行为。同时,原告确认被告在2018年6月以后没有此类行为。据此,原告向龙岗法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在《深圳特区报》刊登公告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被告诉称,被告希望原告能出面到原告家门口处理此事,但原告一直没有露面。被告没有雇佣社工,只是带着儿子来找原告协商还款。穿迷彩服的人是被告的表弟。被告确实张贴了传单,但只是张贴在原告家门口、电梯和私家车上。小区公共区域没有张贴,张贴的传单被保安立即撕掉,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公民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被告认为,原告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讨回其所欠款项,在公共场所张贴印有原告个人信息及“从事诈骗,欠钱不还”字样的传单,确实会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损害原告的个人名誉,对原告造成恶劣影响,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原诉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等同于侵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由于本案原告名誉权侵权的范围主要在原告居住的小区内,本案应当通过被告向原告送达书面道歉信,并将书面道歉信刊登在原告居住小区的公告栏上,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龙岗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以及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编辑董文静
(作者:特约记者祁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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