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徐向原告刘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500元因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两被告制作并印制了题为《“干爸”的破碎故事》的宣传单,在原告公司食堂发放。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名誉权纠纷进行了判决,当事人为自己不理智的“维权”行为付出了代价。
2018年11月的一个工作日中午,苏州某公司数十名员工在员工食堂就餐时,周某、徐敲锣打鼓进入餐厅吸引大家注意,随后散发传单,同时大声散布该公司经理刘等人的存在。
“这对夫妻之前想谋求公司餐厅的餐饮业务,被我拒绝后他们很反感。”刘在起诉状中称,在随后的日子里,他们多次到公司打骂,捏造事实,对其进行侮辱、诽谤,对其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并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在公司当众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1万元。
庭审中,两被告共同辩称,原告与李之间存在正当关系是事实,并非空捏造,故不存在造谣、诽谤。根据周的陈述,“2018年10月底,李的丈夫杨某因发现其妻子与原告刘某的不雅视频,来到公司闹事。当时在公司纠缠了很久,报了警。”徐还表示,当天公司所有员工都在场。"原告与他人的婚外情没有隐私可言."
根据两名被告的陈述,李此前经营该店并承接该公司的餐饮业务。当初因为视频曝光,李认为餐饮服务做不下去了,就把店转让给了夫妻二人。“她还说服原告将业务转让给我们,原告本人口头同意了,但后来又反悔,导致我们很难维权。”另一方面,两被告称李某门店转让的部分涉案设备仍在原告公司食堂,原告指使员工拒绝归还。
“李告诉我们,刘在税务上不干净,她丈夫还拿着视频和他掌握的证据向刘索要20万元。我们这样做并无恶意,但其实也是维权的无奈之举。”第二被告说。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包括名誉权在内的各种权利。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周、徐在原告工作场所散发传单、制造噪音、骂人等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原被告与被告因各种纠纷处理不当造成本案,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对于两被告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事纠纷,被告应通过诉讼、仲裁、协商等法律手段理性维权。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告有违法行为,被告有行使正义感的想法,也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但两被告并没有以合法的方式处理纠纷,而是以威胁、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方式谋取私利。以正义的名义谋取私利是不正当的。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事纠纷或者被告认为原告有违法行为,不能成为免除被告侵权责任的理由和依据。
“法治观念淡薄,主张权利的手段不正当,是我夫妻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希望通过公开道歉向大家表达最诚挚的歉意。”案件判决后,两被告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发表了道歉声明。
[法官的陈述]
本案中,原告与李是否存在正当关系,相关当事人作为理性成年人,应当依法处理。即使李某的丈夫之前在原告公司散布过,两被告作为与此事无关的人,也不应该通过散发传单、制造噪音、辱骂等方式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而且行为人有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到处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隐私事实。即使事实属实,客观上也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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