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贷款机构基于自身的流量和风控优势,会通过与出资方的合作来实现自身的流量和风控能力,而出资方由于风控能力较弱或者为了防范贷款机构的欺诈风险,通常会转向贷款机构对其推荐的借款人进行还款。本文对实践中贷款机构的模式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本文的背景
一、贷款机构分类
第二,非持牌借贷机构的模式
第三,有放贷牌照的放贷机构模式
四。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
动词 (verb的缩写)结论
一个
贷款机构的分类
现阶段助贷市场是一个比较混乱的市场,助贷机构没有明确资质要求。根据借贷机构是否持牌分为三类:(1)无证借贷机构,包括网上商城、信用卡代偿公司、数据技术公司、p2p平台、现金贷平台;(2)具有放贷牌照的放贷机构,包括新型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3)信用增级许可贷款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
2
非持牌贷款机构的自下而上模式
(1)直接提供担保。
贷款援助机构直接为其向出资人提供的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届时,还款逾期后,贷款援助机构按约定直接补偿出资人。
根据《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无证机构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这种模式有合规风险,现在很少使用。
(2)保证金模式
出资人对贷款机构的数据质量进行评估,要求贷款机构根据坏账率等指标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在还款逾期后优先使用保证金进行担保代偿。
保证金担保仍然属于提供增信服务的行为。如果贷款机构没有担保资质,这种模式仍然存在合规风险。
(3)贷款援助+融资担保公司
贷款机构委托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出资人担保推荐借款人的还款,贷款机构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合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两种,一种是与放贷机构没有关系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一种是放贷机构自己购买或自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形成“换汤不换药”的风格。
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模式是现阶段常见的操作方式,形式上符合监管合规要求。虽然持牌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这种模式,但实际风险仍由贷款机构(或其实际控制人)承担。根据《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贷款机构仍可能被认为“变相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存在合规风险。
贷款援助+保险公司
贷款机构以出资人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信用保证保险。逾期的,保险公司应当向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增信机构,要求比融资性担保公司更高,价格也更高。但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出资人对保险公司的认可度较高。选择保险公司作为担保,既能增加个人投资者的信心,又能保证借贷平台资金来源的稳定性。
(四)信任模式
这种模式是与信托机构合作时采用的结构。信托设立定向贷款的结构性信托产品,贷款机构根据信托公司的要求认购劣后产品。优先级产品采用收益较低的固定收益模式,劣后级产品可以根据坏账获得超额收益。
实践中,信托公司除了要求贷款机构帮忙认购劣后信托份额外,通常还会要求其提供担保、补足差额等义务,以规避风险,变相实现坏账。
三
有放贷牌照的放贷机构的底层模式
(五)联合贷款模式
因为放贷机构有放贷资格,所以和合作的出资人共同放贷,共同放贷的产品采取分级模式。放贷机构的放贷资金用于劣后贷款后,提供了兜底担保,但此时相对于放贷资金的收益,放贷机构也获得了超额收益。
四
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
保险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不仅作为“担保”参与消费贷款业务,还凭借其强大的营销网络和风险控制能力,为用人单位提供流量和担保,从而获得保费之外的更多收入。
保险公司由于在资金方的认可度较高,可以获得大额授信,通过与贷款机构合作,实际上扮演了“资金方”的角色。
五
标签
通过以上模型分析,牌照方底层模型的合规优势最为明显。由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仍在加码,无论采取何种自下而上的模式,都与监管要求相悖,借贷机构还是要回归信息中介的本源。出资方应着力提升风控等核心能力,而不是单纯依靠贷款机构单方面增信,否则一旦贷款机构爆发信用风险,这些风险就会回流到出资方,甚至导致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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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助贷机构骗局,助贷机构靠什么盈利":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45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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