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10月20日电(记者彭克锋)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如果觉得房地产相关的贷款很稳定,不亏损,过于相信纸质材料,仍然可能造成损失。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了这样一个案例——40年后,一位老上海人王某某被房产中介误认,导致其财产在挂失后被转移。后者还申请了交通银行的按揭贷款,挥霍了一个空。
案发后,王的房屋被核准恢复登记在个人名下,但抵押权人为交通银行长宁支行的抵押并未解除。此外,交通银行长宁支行不愿意调解,表示在张莉的贷款合法合规,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是善意取得的。
最终,法院以银行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由,判决银行应当及时解除该房产的抵押登记。
女方用房主身份证先挂失再转账到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审批。
相关文件显示,王某某,男,1946年11月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名下在上海市长宁区有一套房产。2004年,“79”后上海女子利用办理王某房屋出租业务的便利,取得王某的身份证,后在长宁区某中心以王某的名义补办了房屋产权证。
此后,以自己为买受人,王为出卖人,伪造房屋交易合同,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实现了“九鸟占巢”。
随后,张莉以此房产作为抵押向交通银行长宁支行申请个人购房抵押贷款,贷款期限为15年。张莉最终获得了32.9万元的贷款。2004年10月13日,该房屋抵押权人经批准为交通银行长宁支行,登记证号为常200405025427。
在被有关部门抓到之前,张莉已归还本息共计70361元,其余25.86万元被其挥霍一空。2007年7月23日,上海当地法院作出判决,张莉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真实房主申请抵押合同无效,法院判决银行败诉。
据了解,2007年10月15日,王的这套房屋被核准恢复登记在个人名下,但抵押权人为交通银行长宁支行的抵押并未解除。此外,交通银行长宁支行不愿意调解,表示在张莉的贷款合法合规,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是善意取得的。
此后,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抵押合同无效。2023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立案。近日,法院一审指出,张莉以骗取银行贷款为目的,与交通银行长宁支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其签订意图违法,导致银行贷款损失,损害了国家金融制度和信贷管理秩序,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抵押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还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对张莉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负有认真审查的义务,卷宗中也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对张莉的还款能力进行了充分核实,银行也没有进行实地调查。交通银行长宁支行的上述粗心大意导致张莉不正当的贷款目的未被发现,客观上存在过失,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一审支持了王的诉求。
对此,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财联记者,案件的核心在于涉案房产的抵押是否善意取得。“善意”的核心是受让方对无权处分不知情且无过错,此外还有合理的转让价格。一般来说,是指受让人应当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如果不知道转让方因自己的重大过失而无权处分,则不构成善意,也不构成善意取得。
律师认为,本案中,法院基于上述原则判决王某某胜诉。这是因为,在放贷时,银行在放贷前必须尽最大努力,确保借款人有还款能力,抵押财产真实,才能放贷。虽然从表面上看,涉案房产属于张莉,但法院认定银行没有进行实地勘察,说明银行轻信房产证,忽视线下走访,确实存在过错。当然,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善意取得仍有争议。此外,从法院此前对张莉骗贷案的判决来看,银行向张莉追讨贷款更为合适。
本文来自财联社记者彭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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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金融拍案|一笔“合法合规”的房贷法院为何判银行没有抵押权?原来是遇到“鸠占鹊巢”假屋主":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45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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