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通告
石狮市宏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陈莹莹(身份证号码:3505811992 * * * 1521),
王学兴(身份证号:),
蔡(身份证号码:3503011988 * * * 1848);
我院受理原告石狮市众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宏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王学兴、被告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直接送达你,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2015)第6582号民事判决书(狮人子楚)。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石狮市宏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狮市众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息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福州海神贸易有限公司、、、王学兴、蔡、对被告石狮市宏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狮市宏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24624元。 由被告石狮市宏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海神贸易有限公司、、、王学兴、蔡、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在期限届满后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宣布
2016年7月21日
审判长:书记员: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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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石狮市鸿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英英、王学行、蔡凤娟,石狮蔡鸿强":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44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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