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赵思伟
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被指受贿超千万元的陕西省咸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郭(副厅级)案被详细披露。
10月16日,本报讯(www.thepaper.cn)注意到,12309中国检察网当天发布的起诉书披露了这位已退休6年的厅官受贿细节。检方指控,1994年至2011年,郭利用职务之便,为多家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管理、工程承包、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并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1028.52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郭1952年10月出生,河南武陟人,1970年8月参加工作。他的仕途履历基本都在咸阳城。历任咸阳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04年任市委常委。此后担任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7年多,2013年2月退休。
退休6年后,2019年12月,陕西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咸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0年5月,郭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退休待遇被取消,违法所得被没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陕西省纪委监察局在通报中称,郭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信访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干部录用、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接受他人安排的旅游,违规放贷获取高额利息;违反群众纪律,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受贿。
7月1日,检察机关依法对郭涉嫌受贿一案提起公诉。
文件查明,根据检方披露的起诉书,1994年至1999年,郭在担任咸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政委期间,接受请托,为他人儿子儿媳在就读警校、安排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获取他人赠送的房产一套。
随着郭的“官越做越大”,他频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打招呼、推荐等方式,为他人在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
2008年5月,兴平市某局李某甲出资40万元,以郭之子郭某甲的名义购房,并通过其父李某兵将购房票据交给郭。在随后的公安局干部调整中,郭利用职务之便,向咸阳市委组织部极力推荐李某佳。2008年10月,李某佳如愿升职。
2009年10月,郭通过给咸阳某医院主要领导打招呼,帮助李某乙晋升为该院副院长。2010年春节前,郭在市委办公室收受李某乙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此外,2010年9月,陆某佳请郭帮忙将其公司从国外拍摄的水钟从深圳运回北京拍卖。郭利用职务之便,安排他人驾驶其武警牌公务用车,将水铃从深圳运至北京。陆某甲先后向郭妻子段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600万元,后将此事告知郭。
此外,1997年至2008年11年间,郭接受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的委托,通过泄露工程标底、开会商定等方式,帮助该公司实际承揽家属楼、戒毒所、武警营房、指挥中心等工程。作为回报,郭分四次收受王给予的人民币67万元。
除了接受请托和收受贿赂,郭还向妻子索贿。
2009年3月31日,郭与妻子段某某以借股票的名义向庄某某索要300万元。2009年4月2日,庄某某向段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300万元,后被段某某用于放贷活动,赚取高额利息。
检方认为,郭到案后,能够基本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悔罪;涉案款物已全部退还,涉案财物已被依法查封。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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