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已退休6年的咸阳市委原政法委书记郭被宣布接受调查。10月2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郭受贿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郭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至2011年,郭利用职务之便,为咸阳上林古艺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咸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某某等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包、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任咸阳市公安局政治部(处)主任、党委书记,咸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
据判决书显示:2010年9月,咸阳上林古艺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成功将其公司从境外拍得的《水钟》运至北京拍卖,找到郭帮忙。郭安排他人违规使用其公务用车,将“甘龙水钟”从深圳运回北京。
之后,郭接受吕某某的请求,将吕某某的女儿从咸阳市公安局调至咸阳市政法委。
为感谢郭,吕某某答应给予郭拍卖水钟所得价款的20%作为感谢费,并分两次将人民币共计600万元汇入郭妻子段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2004年8月,咸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某在该公司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退还10万元人民币事宜,向郭寻求帮助。郭答应帮忙,后庄某某顺利收到了这10万元。
此后,2006年至2008年,郭中秋连续三年受邀参加庄某某举办的元宵节焰火晚会,为公司站台造势。2008年,他还帮助庄成功当选咸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009年,郭与妻子段某某以炒股为名向庄某索要300万元。庄某某向段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300万元,由段某某用于放贷活动,并赚取高额利息。
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段某某和郭在庄某某的办公室。庄某某提及上述借款300万元。段某某道:“你都这么有钱了,还在乎这个。”庄某某回应称不需要。然后,欠条交给了段某某。在场的郭表示了默许和允许。
此外,2008年,郭还收受兴平市公安局副局长李给予的财物(价值40万元),后向咸阳市委组织部极力推荐李,李升任兴平市公安局政委;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都史村党支部书记张某某,为帮助张某某儿子儿媳上警校、安排工作,给予其房产一套(价值11.52万元)。
法院认为,郭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严惩。但郭到案后供认不讳,并退还了全部赃款。庭审中能够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处郭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郭简历
郭,男,汉族,1952年10月出生,河南武陟人。1970年8月参加工作,1979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
1993年3月至1994年10月任咸阳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
1994年10月至1997年12月任咸阳市公安局副局长、政治部主任;
1997年12月至2000年11月任咸阳市公安局政委、政治部主任;
2000年11月至2004年3月任咸阳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4年3月至2004年4月任咸阳市委常委、党委书记、公安局局长;
2004年4月至2008年10月,任咸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任咸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
2009年12月至2011年12月任咸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1年12月至2013年2月任咸阳市委副市级顾问;
2013年2月退役。
撰文新京报/王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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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乾隆时期的水师,乾隆水芹":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43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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