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陕西荣德律师事务所王翘
(一)小额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小额债权的概念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小额诉讼作了如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低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的,实行一审终审。自从小额诉讼制度被正式纳入法律条文以来,理论界对小额诉讼的概念并没有统一准确的规定。
从法律的角度,笔者个人认为,要界定小额诉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第一,受理小额诉讼的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法院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其次,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要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第三,案件标的额不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最后,小额诉讼审判适用的审级制度是一审和终审。由此我们可以将小额诉讼的概念定义为:小额诉讼制度是指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诉讼标的额不超过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的案件时适用的一审、终审审判制度。
2、小额诉讼的特点
(1)价值目标的效率
小额诉讼在举证期限、抗辩期限、管辖权异议裁决的效力等方面都有灵活的规定。比如,当事人表明不需要举证期限和抗辩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这样的规定还有很多,从中可以看出小额诉讼主要强调“快”字,快速立案,快速解决纠纷。这就是小额诉讼价值目标的效率。
(2)编程的独立性。
小额诉讼虽然在简易程序一章中有规定,但它是独立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外的一个独立的审理案件的程序。其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它与简易程序的区别上。第一,简易程序对审理的标的额没有明确的限制,而小额诉讼对立案的标的额有明确的限制;其次,我国实行的是简易程序,但小额诉讼是一审终审。可见,小额诉讼并不依附于简易程序,而是独立于简易程序,这就是小额诉讼程序设计的独立性。
(3)适用范围的具体性
小额诉讼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诉讼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即我国立法既从案件性质上限制小额诉讼的范围,又从案件数额上限制小额诉讼的范围。我国小额诉讼仅适用于给付性质的民事案件。而且这种缴费诉讼必须是单次缴费诉讼,即不存在双向缴费诉讼,且涉案金额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性质和数额的双重限制决定了小额诉讼民事案件适用的局限性,这就是小额诉讼适用范围的特殊性。
(二)小额债权的功能
(1)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基层法院权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区别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基层法对案情简单、涉案标的额低的案件拥有终审权,不仅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节约有效司法资源,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一审终审权使基层法院能够在当事人中树立威信。小额诉讼制度的设计基于“快收快审快结”的立法宗旨,使案件变繁为简,有效缓解法院案件积压。
(2)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切实保护群众权益。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购物等小额纠纷越来越多,但当事人往往因诉讼成本高、时间长、维权难而放弃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额诉讼的诞生满足了当事人以最小的成本维权的途径,既是对当事人的保护,也是对法律权威的维护,拉近了人民群众与司法的距离,实现了司法的大众化和亲民化。
(3)实现程序分流,减轻法院负担。
小额诉讼制度为法官快速解决符合“双标”的案件提供了途径,避免了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混杂,延误了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的处理,从而改善了案件数量仍在增加的局面。
作者:王翘
专业: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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