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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资金方提供过桥而银行未重新放贷的,可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基本案例:2013年6、7月,圣元公司在银行的贷款即将到期,需要资金偿还。还款后,银行会重新发放贷款。

经协商,各方均欲向华融公司借款,华融公司为其资金安全需求提供抵押担保,曼哈维公司、明德泉为盛源公司向华融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同时,银行向华融公司出具了盛元公司承诺函,承诺到期贷款还清后,重新向盛元公司发放贷款,并保证将款项转入华融公司指定账户,用于偿还华融公司的贷款。承诺函加盖银行风险管控条线公章。

华融公司提供贷款后,银行未能再贷款,导致华融公司无法收回贷款。华融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银行与华融公司基于涉案承诺书形成了怎样的法律关系,银行对华融公司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银行出具的承诺函内容为,华融公司向盛源公司贷款,用于偿还盛源公司对银行的到期贷款,然后银行再向盛源公司补发贷款,并保证新增贷款进入华融公司指定的账户,用于偿还盛源公司对华融公司的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案中,银行出具的承诺函不包含盛源公司在无法偿还贷款时向华融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银行出具的承诺函不属于《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或担保。

根据涉案承诺函,银行向华融表示,向盛源公司发放贷款,用于偿还盛源公司向华融公司所借的贷款,以达到华融公司融资盛源公司清偿在银行到期贷款的目的。华融公司基于对银行承诺的信赖而向圣元公司发放贷款,双方行为符合要约与承诺的法律特征,即已形成合同关系。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向圣元公司发放贷款的义务,对华融公司构成违约,应赔偿华融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鉴于曼哈维公司、明德泉为盛源公司向华融公司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华融公司向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后得不到赔偿的部分为其损失,原审判决盛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曼哈维公司、明德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银行在赔偿范围内得不到赔偿并无不当。

法律分析:过桥资金是常见的民间借贷业务。虽然其业务对象主要是贷款到期的企业,但其业务来源多为银行工作人员介绍。在这项业务中,过桥融资方获得高额资金使用费,借款方获得贷款展期的时间收益,银行也可以通过过桥贷款掩盖不良贷款风险,可谓一举两得,各方受益。

从法律角度来说,过桥资金提供方如果不构成贷款业务,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而且在过桥业务中,借款人自身偿债能力较低,过桥资金方更看重银行尽快收回贷款的能力,因此其放贷行为多附有银行或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承诺,甚至贷款经办人员为其提供担保。因此,银行在承诺后未按约定重新发放贷款的,对过桥资金方构成违约,过桥资金方有权要求银行在借款人不能偿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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