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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主体金融供需现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一是继续开展“金融精准帮扶”活动。

第二,建立清单贷款对接的长效机制

第三,创新支农金融产品

第四,拓宽农业贷款的抵押物范围

第五,降低实际信贷成本

第六,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

七、明确天津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司位置

八、完善“奖励”政策。

九。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

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加强考核。

从市农业农村委获悉,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农业农村委等五部门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十一项措施》,为精准解决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小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加大金融支农力度,促进农村产业振兴。

继续开展“金融精准帮扶”活动。建立常态工作机制,精准帮扶农业经营主体,开展“金融精准帮扶”活动。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银行机构、天津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资公司”)和各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精准帮扶,提高融资对接成功率,重点保障肉、蛋、奶、菜、猪、鱼等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努力实现。

建立清单贷款对接的长效机制。建立市级农业重点担保经营主体名单,动态更新,及时介绍给相关金融机构,动态监控贷款对接情况。向金融机构推荐列入市重点供应名单的涉农经营主体,优先安排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名单企业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和票据贴现的再贷款和再贴现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涉农领域信贷投放。

创新支农金融产品。鼓励银行机构坚持第一还款来源审核,减少对抵押、质押担保的过度依赖,进一步提高农业信用贷款比重。完善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鼓励向信用好、资金周转大的家庭农场发放信用贷款。重点保障生猪行业信贷需求,将生猪养殖贷款不良率放宽至不高于农业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加快推广“快农贷”信用贷款模式,探索建立农业经营主体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帮助银行机构发放信用贷款。总结宁河区“三家保险公司”、“两项基金增信”两种模式的经验,进一步研究如何提高放大倍数,增加风险补偿,扩大贷款规模。

拓宽农业贷款的抵押物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温室大棚、养殖圈舍、生猪和大型农业机械抵押贷款,积极扩大可接受抵押物范围。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各项试点和相关工作,继续拓宽涉农贷款抵押物范围。

降低信贷的实际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无还本付息和循环贷款,加大对固定资产投资和发放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降低贷款周转成本。鼓励“一次性审批、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循环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匹配农户对小额信贷资金的需求。落实生猪产业、市级农业重点保供主体和“农业保险”贷款贴息政策。

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性涉农贷款不良率高于不良贷款年度目标不超过3个百分点(含)的,不作为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涉农贷款尽职免责制度,合理界定尽职免责的认定标准和免责情形,将尽职免责要求有效嵌入内部操作流程。对不良容忍度内的普惠性涉农贷款,信贷人员在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免除职务。

明确天津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定位充分发挥农业银行公司的政策性功能,更好地发挥杠杆放大作用,聚焦农业,重点发展10万元至300万元的政策性业务,撬动信贷资金投入,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的激励约束功能,完善工资总额与企业收入挂钩机制,加强对政策性业务执行情况的评价,促进农资公司更好履行服务职能。

完善“奖补”政策。修订《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融资担保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农委发〔2018〕4号),调整完善农业融资担保费和奖励补贴政策,将补贴资金与政策性业务规模等因素挂钩。担保费补贴用于补贴农业公司业务经费,确保政策性农业担保业务贷款主体实际承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奖励资金用于农业公司建立风险基金池,以应对补偿性风险。

维护抵押权人的权利。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和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和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津政办〔2014〕27号)文件精神,为以农业设施为反担保物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增信支持, 并在征收抵押的农业设施及其附属的土地经营权时,按照规定保护农业公司作为农业设施抵押权人的权利,有效衔接农业设施确权颁证和抵押登记工作。

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辖区内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多渠道整合社会信用信息,完善信用评价共享机制,促进农村地区信息、信用、信用联动。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管理流程,根据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信贷准入、信贷额度和利率水平,提高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获得性,降低融资成本。

加强考核。辖内法人银行要保持同口径涉农贷款和普惠性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实现普惠性涉农贷款余额增速高于自身贷款平均增速。其他银行要在天津市级分行完成总行下达的涉农贷款和普惠性涉农贷款年度信贷计划,把握信贷投放总量和节奏。每季度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和再贴现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作为下季度办理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业务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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