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名员工为企业借款2500万元。
大连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推动多个借款合同纠纷改判。
企业向贷款公司申请巨额贷款,其中以员工个人名义贷款2500万元。因企业无法还款,贷款公司起诉后,法院判令三名员工承担还款责任。面对巨额债务,企业职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为高质量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辽宁省大连市两级检察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切实保障3名职工的合法权益。
近日,经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大连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朱某、侯某辉、程某的三起借款合同纠纷被改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认定还款主体应为借款企业,改判朱某、侯某辉、程某不承担共计2500万元的巨额债务。
企业借款员工签名
“没有和家人商量,就以个人名义签了1000万的借款合同?你不是股东或经理。你签什么?如果不是为了给孩子上学买房,你不会把贷款的事告诉家里人吧?”
面对家人的责怪,朱很委屈:业务领导让她签字,她怎么敢不签?
朱是大连某集团公司财务部会计。2014年5月的一天,她、侯某辉、程某分别被叫到公司财务部长办公室。“抵押物是一家公司,不用你个人财产做担保。签个字就行了,其他的就不用管了。”业务领导说完,拿出借款合同,让她签字。
一千万元?这不是一笔小数目...尽管心里很忐忑,朱还是硬着头皮签了字。在她看来,当时的企业效益还不错,部门同事侯某辉也按照领导的“指示”,以个人名义借了1000万,程某虽然是普通员工,也以个人名义借了500万,担保人是公司,抵押物是公司的。应该没有问题。
然而,一年后,经多次催收,大连某集团公司仍未还款,贷款公司遂将朱某等三名员工分别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朱某、侯某辉、程分别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仍有3名员工因抵押物无法覆盖贷款而被法院强制执行,个人资产被冻结...无奈之下,三名员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应贷款公司的要求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官受理此案后,在审查卷宗时发现三个疑点:借款合同约定该款项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和农林牧渔借款,而朱某、侯某辉、程某为大连某集团公司会计、出纳、普通员工,该款项用途与其员工身份严重不符;涉案贷款的担保人为大连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大连某集团公司等关联公司,抵押物也是相关公司的财产。3名员工未提供个人财产作为担保;大连某集团公司对簿公堂时,相关人员承认公司委托三名员工以个人名义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案件的突破口和焦点是贷款公司是否知道借款合同的实际借款人是企业而不是员工,钱是用于个人还是企业自己。”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张峻德说。
“为查明真相,大连市检察院和中山区检察院迅速启动民事一体化办案机制,从案件利益链入手,制定调查核实清单,查找关键证据。”大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检察官仲翔武硕说,“我们对企业相关负责人和3名员工进行了详细调查询问,同时调取了银行转账流水,对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核实比对。”
“从借款人来看,朱某、侯某辉、程只是企业的员工。如果他们是真正的借款人,那么贷款公司应该调查借款人的信用。从贷款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资信调查报告》来看,朱等人从事的是海参养殖、加工、销售行业,但调查报告中并未包括其经营资质、经营场所、财务报表、收入等内容。贷出的款项数额巨大,贷款公司的做法并不合理。担保人是大连某集团公司,抵押物属于该公司关联公司,也不合理。”仲翔武朔。
通过调取相关银行转账流水,检察官调查核实了涉案贷款的去向和用途。经查,涉案贷款在汇入三名员工账户的当日,即从案外人孙谋的银行账户转出,用于偿还大连某集团公司欠款,证明三名员工并非实际使用人。
原来,2014年,经人介绍,大连某集团公司与涉案贷款公司签订了多份《借款合同》,共计1.05亿元。在这个过程中,贷款公司提出,必须个人以个人名义签字贷款,整体贷款合同才能生效。为此,公司委托内部员工朱、侯某辉、程以个人名义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公司也发表声明,确认公司知道该笔借款是公司借款,借款合同签订的地点是在大连某集团公司的办公室。
改变员工的责任。
今年8月15日,大连市检察院对3起案件提出抗诉后,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确定还款主体应为大连某集团公司,再审改判朱某、侯某辉、程等人及其配偶无责任。
“人们常说的‘白纸黑字,谁签字谁负责’,通常是指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确认责任主体。但本案中,贷款公司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明明知道员工是受企业委托向银行借款的。贷款关系是大连某集团公司与贷款公司。实际使用人为企业,应当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本案中的借款人认定为企业,这也符合《民法典》平等保护的精神。”大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处处长张静说。
近年来,当直接融资遇到障碍时,一些企业经常以员工或关联企业的名义借款。这种做法虽然可能规避财务监管,但一旦发生纠纷,不仅会透支企业声誉,还会对员工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针对涉事企业制度缺失、监管不力、执业不规范等问题,大连市两级检察院将通过公开听证、法律咨询等方式,把法律送到企业,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让企业职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张静说。
近年来,大连市两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不断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双提升。通过市检察院统筹、基层检察院参与,办理了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鲁某民间借贷纠纷、夏某民间借贷纠纷等一批民事检察监督案件。
(法治日报记者韩瑜通讯员窦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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