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克明的房子拆了六年了,土地还在闲置。本文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8月21日,孙克明来到曾经熟悉的公司货场。他面前是一片杂草丛生的荒地。“果然,已经冷清了。”他一边用手机拍摄,一边自言自语。
孙克明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经营一家粮油公司,是一名“拆迁户”。2017年,佳木斯火车站综合改造工程在当地实施,孙克明1.5万平方米土地上的房屋被强制拆迁。
佳木斯前进区政府2017年申请强制执行时的相关文件称,孙克明涉案房屋位于佳木斯站综合改造“和平街地道工程”范围内。相关征收范围为“临海路以东26号房屋”。
但孙克明称,其公司货场(临海路8号)位于26号院东侧。
6年过去了,纳入征收范围的土地依然闲置,被拆迁房屋的房产证依然有效。孙克明怀疑当地“超范围”收藏。
2022年11月,信息公开申请未获答复后,孙克明及其公司对佳木斯市前进区政府提起两起诉讼:要求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的征地补偿决定违法。
2023年4月,佳木斯中院对这两起行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或裁定。对于信息公开的诉请,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要求前进区政府在指定时间内给予答复。之后区政府提起上诉。
佳木斯中院认为起诉期限已过,驳回原告起诉。孙克明及其公司上诉至黑龙江高院。本案的焦点是——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是否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目前,这两起上诉案件尚未审理。
征收:补偿房未协商拆迁,当事人质疑征收“超范围”
孙克明,1963年出生,佳木斯迪达粮油有限公司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公司货场原址位于佳木斯市前进区林海路8号,占地约15000平方米。
拆迁前的一些房子。
据孙克明介绍,在被拆除前,公司货场内有办公室、厂房等建筑。这些房子原本属于佳木斯某国有燃料公司的资产。后来经过拍卖转让,孙克明获得了产权。自2004年起,这里成为迪达粮油公司的货场,用于收购和储存大米、玉米等粮食作物。
2016年初,佳木斯火车站综合改造工程开始实施,由前进区政府负责房屋征收等工作。孙克明货场(临海路8号)纳入征收范围。
经黑龙江某房地产评估咨询公司评估,孙克明有产权证房屋及无证房屋补偿评估金额共计1160余万元。孙克明不接受鉴定价格,未与前进区政府达成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查封公告显示,征收查封范围之一为“临海路以东26号房屋”。
2016年5月,前进区政府向迪达粮油公司(孙克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实行货币补偿。房屋补偿评估金额加上总资产和其他费用,补偿总额为1461.8万元。该决定要求孙克明的公司在15天内完成搬迁。
孙克明不接受赔偿,不同意搬迁。2017年1月,前进区政府向前进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两个月后,前进区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执行,由前进区政府组织实施。
2017年6月12日,孙克明位于临海路8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被强制拆除。
一个月后,孙克明向法院起诉前进区政府,要求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被佳木斯中院驳回。此后,孙克明提起上诉。据他说,他是被当地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做一份工作的。他们说他们会重新评估并解决此事,所以他放弃了这个案子。
但几年过去了,拆迁房屋的补偿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一直拖到现在。”孙克明说,他决心要“更真实”。他认为,自己被征收的房屋实际上不属于项目征收范围。
前进区政府2017年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件称,孙克明涉案房屋位于佳木斯站综合改造“和平街下穿工程”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封闭公告、征收补偿公告等材料均显示,相关征收范围为“临海路以东26号房屋”。
“我家离26号有两三百米,根本不在征收范围内。”孙克明说,临海路东段26号是原铁路部门预制板厂的房子,其公司的货场(临海路8号)就在26号房子的东边。
如果孙克明的货场不在征收范围内,为什么在协商征收补偿时不提?“只要有补偿,我不反对收。”孙克明说,“没想到后来赔偿这么低。”
佳木斯站综合改造“和平街下穿工程”项目于2018年竣工投入使用。孙克明家被拆的那块约1.5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在这个项目中并没有使用,至今仍处于闲置和废弃状态。这让孙克明更加怀疑“超范围”收藏。
2022年7月,孙克明和律师到法院查阅之前的诉讼卷宗,认为审批程序有问题。“上面的批文只是说明有这个项目。”孙克明的律师徐浩说,“但是这个项目应该有一个具体的红线图。东西南北在哪里?我们没看到。”
从法院调查回来的第二天,孙克明就向前进区政府办公室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相关公告、四区范围、佳木斯站综合改造工程红线图等11项信息。
几个月后,前进区政府没有回复孙克明的申请。孙克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一审后,双方分别上诉,起诉的有效性成为焦点。
作为原告的孙克明及其粮油公司对前进区政府的诉讼分为两个行政案件: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公开诉讼”和要求法院确认补偿决定违法的“确认诉讼”。
在“信息公开诉讼”一案中,佳木斯前进区法院于2023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判令前进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申请“项目拆迁公告、征收拆迁红线图”给予答复。一审宣判后,前进区政府提出上诉。
另一种“确认违法”的情况相对复杂。
原告孙克明及其公司主张,被拆迁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前进区政府的征收没有法律依据,超出了范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被告前进区政府答辩称,房屋强制拆迁到原告提起诉讼已经超过5年,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原告房屋在征收红线内,被告有权强拆。
庭审中,前进区政府表示,原告被拆迁的房屋“临海路8号”为门牌号,而项目征收决定书中规定的“临海路东段26号”中的“26号”并非门牌号,而是征收单位对被征收房屋的顺序。对于这种说法,原告表示没有看到“红线图”,不认可。
“信息披露诉讼”一审判决书(最后一页)
2023年4月,前进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裁定。法院认为本案“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驳回原告起诉。裁定书显示,法院没有确认被告的催收行为是否违法或者无效。
一审宣判后,原告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孙克明及其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2022年7月,上诉人查明区政府“未经批准先拆”,提起行政诉讼;前进区政府对涉案房屋的征收拆迁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明显违法,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孙克明及其公司还主张,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效、违法,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关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严重、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一审裁定“确认违法行为”(最后一页)
那么,请求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诉讼是否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对此,我国法学界存在争议。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452号建议的答复》。“提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诉讼是否受起诉期限限制,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在批复中表示:“我们倾向于认为,提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诉讼的期限是没有限制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随时请求国家主管机关确认该行为无效。”
最高法还在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律所字第341号”中指出,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不受起诉期限限制。“为了避免出现当事人滥用确认无效诉讼请求来规避起诉时效制度的情况,原告应当证明被诉行政行为无效,被告也可以举证否定对方的诉讼请求。”
“确认违法行为”一案审理期间,孙克明到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档案。该局书面答复,未查到土地档案信息。“土地信息就像一个人的户口,即使采集了,也是有据可查的。”孙克明说。
6年的征收拆迁,孙克明的房产证依然有效。图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2023年8月18日,孙克明到佳木斯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自己6年前被征收拆迁的房屋产权仍属于自己——登记中心出具了证明。“我的证书现在还在用。”他笑了。
根据相关规定,房屋被征收后,其原产权证将被注销。孙克明很纳闷,为什么六年前拆的房子的产权证现在还有效。
“确认违法行为”一案上诉期间,上诉人向法院申请调取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权属等证据。律师徐浩说,这些材料将作为二审的“新证据”。
目前,围绕房屋征收的两起行政上诉案件——孙克明及其公司对“确认违法”案的上诉和前进区政府对“信息公开”案的上诉,尚未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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