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发生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那么什么是金融企业呢?我们通常会想到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是经银监会批准的机构,属于金融企业;然而,小额贷款公司通常是由地方金融办公室批准成立的,而不是银监会。那么它们属于金融企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指出,本金融企业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能够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虽然这份文件中所列的“机构”并没有明确指出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但“金融办”应该也属于“政府有关部门”
同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中“金融业”分类中的“6639”和“其他非货币性银行业务”(本类别包括66-69类)明确包括:上述未包括的融资、抵押等非货币性银行业务,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合作基金会。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涉及的企业基本信息表填报说明》中,要求纳税人在填报自己的行业代码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填写其国民经济行业的详细代码。这间接证明了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被认定为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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