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在便利支付和日常消费、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以高质量的司法保障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近日,佛山法院对本地信用卡案件审判实践进行了深入梳理和分析,发布了2023年佛山法院信用卡纠纷典型案例。
今年1-11月,全市法院新收一审信用卡纠纷案件8227件,同比下降25.6%,审结8177件。诉前调解信用卡纠纷47440件,共调解成功34034件,调解成功率71.7%,解决纠纷来源和实质的效果明显。
信用卡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银行未严格审查签约人身份信息纠纷。
[基本情况]
范某向某银行申请开立信用卡并办理贷款分期业务,并按银行要求提交了申请材料。《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的共同借款人一栏和《共同借款承诺书》中以范妻子邹的名义填写。某银行起诉范某逾期还款,要求范某、邹某共同清偿借款本息、手续费及违约金。被告人邹在诉讼过程中辩称对借款不知情,并提供两份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证明范以邹的名义在不同金融机构与其他女性两次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经司法鉴定,涉案证据中“邹某”的签名、指纹与邹某在鉴定过程中采集的样本并非同一人书写、盖章。
[裁判结果]
禅城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范某使用涉案信用卡申请分期贷款后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某银行清偿贷款本息、手续费及违约金。邹某未签订涉案借款合同,某银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债务用于范某与邹某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其共同意思表示,故涉案债务不属于范某与邹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某银行主张邹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含义]
本案中,某银行未严格审查签约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签名的真实性,不仅违反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办法》关于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贷前审查是信贷管理的重要程序和环节,是防范金融风险、减少不良贷款的重要前提,是确保贷款回收的重要保证。本案在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驳回了银行主张被冒名者应依法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有利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严格规范发卡行为和信贷管理。
案例二:银行不当收取分期手续费。
[基本情况]
2019年6月18日,某银行与甘某签订信用卡分期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万元,分期期数60期,分期手续费3.9万元。贷款以信用卡透支的形式发放,分期手续费一次性收取。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在向甘某信用卡发放贷款本金的次日一次性扣收分期手续费。甘某在合同期内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后,多次逾期还款,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顺德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甘某未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某银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其实就是贷款利息的收取。银行一次性收取全部分期手续费,应视为提前收取整个贷款期间的全部利息。因此,银行有权收取截至提前到期日的相应分期手续费,未实际到期的费用应当用于抵扣本金。故判断甘承担的还款本金为扣除未到期手续费后的金额,透支利息以扣除的本金为准计算。
[典型含义]
本案是典型的信用卡发放分期贷款的金融借款案件。某银行提前收取手续费,变相减少了支付给借款人的贷款本金。实际上,借款人并未享有合同约定的全部贷款本金的使用权。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预收服务费实际上是提前扣除的利息,直接从贷款本金中扣除,调整了银行的不当收费行为,提醒银行规范经营,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持卡人逾期还款应承担不良信用责任。
[基本情况]
2011年,刘向某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在申请表上预留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并选择了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方式。此后,某银行宣布自2015年4月起不再发送纸质对账单。刘收到信用卡后,于2015年7月将其激活。某银行每月通过刘某预留的手机号发送账单信息,信息内容写明逾期还款将提交征信系统。刘的逾期还款发生在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于2018年2月还清欠款。但他的逾期还款行为已经录入征信系统,最终导致他无法申请贷款。刘以某银行未尽到有效通知义务为由,起诉要求某银行撤销其不良信用记录并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禅城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结合某银行预留电话号码向刘某发送账单信息及刘某之前基本正常还款状态,双方事实上已就履行催收义务的方式达成协议。银行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刘主张更换电话号码,但没有证据表明银行知道此事。刘某应承担未提供相应证据的后果,故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含义]
随着信用记录对个人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银行作为信用评估的信息提供者,对于记录持卡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应该更加谨慎。银行在发放信用卡时,应当留存持卡人的联系方式,记录账单送达方式,履行有效提醒义务。如果银行未穷尽合理的联系方式收集持卡人,则不应贸然将持卡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相应地,持卡人也要加强信用意识,理性判断个人经济能力,避免因偿付能力不足或忘记还款而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这个案例对进一步完善个人征信体系,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案例四:持卡人用信用卡套现、出借的行为无效。
[基本情况]
林某因信用不足无法直接向银行借款,于是向认识的袁某提出借款请求,并约定由袁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借款后借给林某。林某告诉袁某,自己通过中介公司联系了银行,并带着袁某到中介公司办理了贷款手续,分别从两家银行成功办理了10万元和12万元的信用卡贷款。袁随即将借款收入22万元转给林,双方约定三年内还清上述借款本息。在还款日前,林将欠款退回袁的银行账户扣款。此后,林某向袁某出具承诺书,确认该借款系其所借,所有还款责任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责任均由他承担。如果袁遭受经济损失,愿意赔偿损失,并以房产抵扣损失。2022年11月8日,袁在林的要求下,又向其借款15000元。后林某归还部分款项,并欠袁某借款本金224744.26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三水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袁某通过信用卡套现方式出借的22万元借款行为应认定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物应予返还,故判决林某返还相应款项及利息。
[典型含义]
本案是利用信用卡向金融机构获取贷款进行放贷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金融机构举借贷款再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信用卡的发放是基于持卡人的信用情况。持卡人将信用卡套现后转借他人的行为,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贷款的风险,损害了发卡银行的权益,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贷款监管秩序。本案中,认定当事人的串通放贷行为依法无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否定态度。
案例五:欺骗他人办卡实施信用卡诈骗。
[基本情况]
2018年以来,林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提高信用卡额度、办理贷款和收费账单,诱骗多名被害人开立信用卡或提交多张信用卡及信用卡信息,通过刷POS机、手机授权、编辑虚假销户信息、控制银行预留手机等方式,将套现金额归个人使用,共造成被害人损失80余万元, 以及受害人在建行取快易贷、平安银行贷款共计损失30余万元。 被害人信用卡从开卡之日起,大部分由林某某持有并使用。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林某某修改了开卡预留的手机号码,使被害人无法掌握其信用卡的使用和还款情况。在此期间,林某某还利用部分被害人不懂操作网贷平台的弱点,在各类借贷平台上骗取被害人贷款,给被害人造成巨大损失。
[裁判结果]
南海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特别巨大。他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归案后,林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林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林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典型含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骗取他人信用卡或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通过POS机、手机等通讯终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案件。此案受害人数众多,诈骗金额共计120余万元。在此类案件中,由于受害人对相关信用卡管理和小额贷款制度不熟悉,很容易在信用卡相关网贷、花呗、借呗等平台上滋生诈骗犯罪,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极大。本案警示广大市民,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及相关个人信息,依法合规持有和使用信用卡,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损失钱财。
南方+记者唐萌
通讯员的佛教宣传
【作者】唐萌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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