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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前海汇能案终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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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2证券简称:ST天马公告编号: 2021-07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民事裁定书第。(2020)粤03 21418。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本公司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与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汇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19)粤0391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前海汇能25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020年6月5日,公司对上述判决提起上诉。

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进展情况,详见《关于收到前海汇能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79).

二、这次案件的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第21418号民事裁定书。裁决的主要内容是:

“我们认为,本案中,2017年9月7日,前海汇能金控公司与天马轴承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天马轴承有限公司向前海汇能金控公司借款,浙江步森有限公司等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前海汇能金控公司出借资金来源不合法。经查,2019年4月26日前,海汇能金控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发出通报,要求拖欠款项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及时将相关款项退回项目待收专用账户。因此,本案的借款纠纷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驳回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第3161号民事判决;

2.驳回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800元(由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先行垫付)由一审法院返还给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600元(天马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有限公司各垫付201元,800元)由我院分别返还给天马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有限公司。

这是最终裁决。"

三。公司违规借款的整体情况。

公司非法借款案件10起,涉及本金总额4.1亿元,其中9起案件终审判决/签订和解协议/作出终审裁定,涉及本金3.4亿元,其中8起案件终审判决/和解,公司败诉,涉及本金3.15亿元,公司需承担还款责任,1起案件(连同本案)裁定驳回起诉,涉及本金2000万元。1起(及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正在二审审理中,涉及本金金额7000万元。一审判决是公司胜诉,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4.是否有其他未公开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除前期在中期公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动词 (verb的缩写)本案终裁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2018年、2019年、2020年的年报中,公司已就本案可能产生的赔偿金额计提预计负债。同时,由于本案系公司违规借款所致,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徐州牧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牧德”)联合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函,因生效司法裁定确定的还款义务,上述承诺人将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由于本次诉讼产生的预计负债是可收回的,不影响预计负债计提时的当期损益。上述承诺人已于2021年4月16日提前履行了还款义务。详见《关于收购资产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和《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清偿资金占用进展情况的公告(八)》(公告编号: 2021-036).

本案终审裁定已驳回前海汇能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因出借人前海汇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案借款纠纷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根据深圳大众福田分局发布的《关于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第四条,公安机关告诫有关企业和个人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尽快将相关款项退回项目催收专用账户。

公司认为,公司不存在前海汇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人;不存在实际占用、使用集资款的情况,公司不应履行偿还非法集资款及其收益的义务。因此,本案最终裁定及前海汇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公司财务状况无重大不利影响。

本公司进一步认为,本案生效司法判决认定本公司对原告前海汇能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本公司与前海汇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其非法集资行为无实际法律联系,本公司不应承担退赔、还款义务。因此,本案对应的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并未实际发生,原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徐州牧德无需对本案公司承担补偿/赔偿义务。

根据本案最终裁定,公司将转回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和预计可收回金额,对公司当期利润无影响,对公司未来利润无影响。

不及物动词本案中徐州穆德对先行赔偿义务金额的约定。

根据徐州穆德及其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本协议生效后,如天马股份因前海汇能案获得终审判决或与债权人和解,天马股份应承担的支付义务金额(利息计算至本协议交割日)与提前支付的金额不一致,徐州穆德和天马股份有返还或相互补充的义务。由于本案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前海汇能的诉讼,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故公司应根据《资产转让协议》的相关规定,返还徐州穆德占用的预付资金本息合计42,835,616.44元。经公司与徐州穆德协商,鉴于北京嘉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违反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公司违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正在二审中,公司最终是否承担支付义务仍存在不确定性。徐州牧德提前占用的资金本息,由天马和徐州牧德根据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协商处理。

七。参考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第21418号民事裁定书。

天马轴承集团有限公司

董·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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