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首先,关于法院传票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佳”或“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收到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传票[(2018)皖0202民初7280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传票所附文件显示,2018年4月10日,原告芜湖海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海印”)与被告江苏地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奥控股”)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地奥控股向芜湖海印借款3000万元,实际借款2000万元,分三期借款。根据担保合同,奥特佳是该笔贷款的担保人之一。根据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判决帝奥控股返还原告本金400万元,并支付2018年7月21日至结算日的利息,同时判决奥特佳、王金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对相关诉讼事项的说明
1.2018年8月30日和2018年9月8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冻结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及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和《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上述公告所涉及诉讼事项的相关合同、协议中使用的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均为伪造。公司已就上述诉讼事项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司法部门申请对相关借款担保合同中印章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2.截至目前,公司母公司5个银行账户因上述诉讼事项被司法冻结,司法冻结金额1.016亿元,实际冻结金额1532.94万元。目前我公司母公司不从事特定产品的原材料采购、生产和销售,具体业务由各控股子公司开展,不会对公司当期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其他账户仍在正常使用。
3.据王晋飞向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提供的资料显示,王晋飞和地奥控股借款、担保所涉及的公司印章是其在2017年底私自刻制的公章和法人章。
4.经核查,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简媜发[2005]120号)的规定,从未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或财务资助,也未向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担保;从未与因债务纠纷起诉本公司的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方、、袁签订任何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或协议。
针对上述法律诉讼,公司将积极应诉,争取尽快消除法律纠纷。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以刊登在上述指定媒体的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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