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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时贷和光大银行合作协议,大地保险公司贷款还不上怎么办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这两家曾经是合作伙伴的金融机构现在要对簿公堂了。

追根溯源背后的原因,其实是因为一个借款人欠了银行一百万贷款,没有还上。......

日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将两家金融机构的纠纷公之于众。

根据判决书,这起纠纷涉及的两家金融机构分别是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和中国迪达财产保险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迪达财险)。

因借款人张某某在光大银行申请的百万元贷款尚未偿还,光大银行向为张某某投保了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迪达财险索赔。

然而,在索赔启动后,迪达财险从未支付赔偿,这引起了两家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

面对光大银行与迪达财险的赔偿纠纷,法院将如何判决?

前合伙人

正所谓“银保一家”,而作为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业务上一直有着密切的合作。此案涉及的光大银行和迪达财险也不例外。

4年前的10月,本着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中国光大银行与迪达财险签署了《个人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两家金融机构就个人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贷款及个人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开展合作。

具体来说,合作就是借款人要在光大银行申请贷款,应向该行合作的迪达财险办事处购买相应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该保证保险的原保单作为增信手段,光大银行向其发放相应的贷款。

当然,如果在迪达财险处投保了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未能按时还款,迪达财险需要按照规定赔偿借款人未偿还的本金及相应利息。

从表面上看,这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互利交易。保险公司卖了保险,赚了保费。银行也因为逾期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才敢贷款赚取利息。

在赔付范围方面,根据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迪达财险向借款人销售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设定了10%的绝对免赔额。

也就是说,迪达产险根据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对应的保单承担90%的赔偿责任,其余10%从迪达产险根据补充协议在光大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扣除。

起诉

互利共赢的背后,往往隐藏着风险。

2019年1月,一张姓借款人与中国光大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100万元。

同年2月初,张某某向光大银行合作方迪达财险购买了相应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显示,投保人为张某某,被保险人为中国光大银行,保额为107万元。

以迪达财险出具的上述保单作为增信,光大银行于当日向张某某放款100万元。

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在这笔百万贷款到期后,张某某并没有如期偿还贷款本息。

判决书显示,截至2022年8月初,这百万贷款逾期天数已达924天,即逾期两年半,共拖欠本息约131.18万元。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张某某逾期未还款后,迪达财险将按约定对光大银行进行赔偿。

然而,当中国光大银行向迪达财险提出索赔时,迪达财险从未支付过。这为双方的争执埋下了伏笔。

后来,索赔失败的中国光大银行一怒之下将迪达财险告上法庭。这对曾经的亲密伙伴已经对簿公堂。

迪达财险之所以不赔,当然是有其自身的原因。

2020年3月,迪达财险向警方报案,原因是其与光大银行联合开展的个人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等业务中有两人不符合光大银行辅助贷款的要求。但为了获得贷款,他们伪造了买卖合同、房产权属证明等相关贷款资料,并将虚假资料交给光大银行和迪达财险,从而骗取光大银行的审核和核保。

随后,警方向迪达财险发出立案通知书,对上述两名涉嫌骗贷的借款人展开调查。

迪达产险方面表示,本案已涉及刑事犯罪,并称无论是犯罪嫌疑人、名义借款人还是光大银行工作人员涉嫌刑事犯罪,都涉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判决,目前有三名嫌疑人参与了这起刑事案件,但他们既不是中国光大银行的员工,也不是迪达财险的员工。到目前为止,此案尚未审结。

迪达财产保险公司败诉。

回到中国光大银行与迪达财险的纠纷案,该案已经审理了两次。

光大银行一审请求法院判令迪达财险赔偿其贷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同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约131.1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国光大银行与迪达财险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根据协议,双方的关系是业务合作,不是保险合同。个人借款合同和履约保证保险单是履约合作协议的内容。

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借款人的贷款申请需同时提交中国光大银行和迪达财险进行审核,双方应对借款人进行保前调查,并做出独立的分析判断。基于此,一审法院指出,迪达产险在出具履约保证保险单前,有对借款人进行独立审查、分析和判断的义务。

虽然迪达财险举报某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但一审法院表示,没有证据证明光大银行工作人员涉案,因此涉案纠纷不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同时,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各自的审查义务,迪达财险将审查义务列为光大银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借口,一审法院认为没有依据和法律依据。

最后,在借款人未如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光大银行主张迪达财险应履行赔偿义务的主张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认为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迪达财险赔偿光大银行贷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

一审判决落地后,迪达财险不服气,又上诉至二审法院。但二审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审理后,法院认为,中国光大银行与迪达财险之间的合同关系与相关借款人涉嫌骗取贷款一案并非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并强调本案不存在经济犯罪嫌疑。

同时,光大银行对迪达财险的索赔是基于双方合作协议的合同关系,而非光大银行作为保险人或担保人的身份。因此,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合同纠纷,而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或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法院认为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指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迪达财险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同时,二审法院裁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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