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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近期案件,南京银行投资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4日讯今日,保监会网站披露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监处罚决定〔2019〕9号)显示,南京银行杭州分行员工行为管理不审慎,个别员工参与非法集资行为;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购买股票;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投资私募基金;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

5月3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南京银行杭州分行罚款170万元。

今天还披露的是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披露表(浙银监处罚决定书〔2019〕10号),显示严旭对南京银行杭州分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不慎、挪用贷款资金投资私募基金负有直接责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严旭给予警告处罚。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处罚决定[2019]11号),王晓对南京银行杭州分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不慎、挪用贷款资金购买股票负有直接责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王晓给予警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报表、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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