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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流程图,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为了简化审判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缓解司法人员不足的压力,最新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放宽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的广泛应用也引发了一些诉讼风险,引起了当事人对诉讼权利保护的担忧。

本文简要评析小额诉讼程序的主要特点和司法实践要点,以帮助当事人正确决策,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主要特征

(一)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

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一种,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直接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内容。

(2)程序选择

1.法院主动申请

立案后,法官认为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告知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双方必须签署同意适用的文书。

2.双方应协商适用。

对于超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的案件(主要指诉讼标的额为年平均工资的50%但不足两倍的案件),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3)排除适用案例

1.个人关系和财产确认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案件;

6.知识产权案件;

7.其他不适合小额索赔的情形。

(4)适用条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

这一条件与简易程序基本相同,但明确规定为金钱给付的民事案件。

“事实清楚”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证据,无需法院调查取证就能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持有者,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和诉讼标的没有原则性分歧。

具体范围: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明确,仅在金额、时间和支付方式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金额、时间和支付方式上有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水、电、气、热供应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明确,仅存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支付数额、时间、方式等争议的;

7.劳动关系明确的劳动合同争议,只是在劳动报酬的数额、时间和支付方式上有争议;

8 .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款项支付纠纷。

(5)试验对象

小额诉讼程序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院,不适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六)投标金额

小额诉讼程序突出了“小额”,具体指:

中标金额不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

就四川省而言,2020年全省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520元,2021年的数据尚未公布。

(七)审理期限

小额索赔程序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结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简易程序延长了一个月。

(8)审判方式

单一法官审理案件,审判程序大大简化。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当庭宣判。

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并经人民法院批准,但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录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判决书正文等。

(9)程序转换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小额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本案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应当指出,已经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案件不能再转入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0)法律效力

小额诉讼程序采用一审终审制,通常的二审终审模式不再适用。

但是,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审判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其次,详细阐述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实践要点

1.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2022)黔0113 32号

我院经审查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无不当,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对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根据人民法院的规定,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案卷材料显示,申请人在庭审前并未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提出异议。因此,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受理。

(2022)粤0606 7号

我们认为,汇泰公司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但汇泰公司直到原审时才向我们提出。其次,本案起因是一份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标的为11198.5元,远低于广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内的标准,故本案适用小程序符合规定。故本院不支持汇泰公司的再审诉讼请求。

2.一方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的,应当终结小额诉讼程序,裁定转入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2022)粤0605 1号

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3.如果对小诉讼的判决不服,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1)苏04 298号

我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理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再审申请人广州全捷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对小额诉讼判决不服,应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州全捷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现向我院申请再审,不符合再审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2022)鲁16 1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属于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应当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故本案再审申请由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受理。

4.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不愿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前提出。

(2022)渝1025 1号

我院认为,对于符合小额诉讼其他条件的简单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告知其便捷高效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判方式等优势,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将其意见记录在案或者由其出具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愿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在审判终结前提出。在执行过程中,各地法院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适当提高标的额标准,供当事人在15000元至100000元范围内选择使用小额诉讼案件。

原诉讼标的额为53030元,但未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选择小额诉讼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追加当事人等情形,不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规定。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提出反诉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原审适用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予以再审。

5.交付等价替代物的行为不属于金钱给付,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021)苏0803 28号

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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