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强制执行是指通过公权力的行使,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由期待变为现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本文梳理了民事诉讼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启动条件的相关规则、意见、法律规定,供读者参考。
裁判规则
1.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或者以不提管辖权异议、放弃管辖权异议等方式默认决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的,不予支持——大青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青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仲裁案件的等级管辖和地域管辖,具有约束力。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二是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的法律规范,法律不赋予权利就是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协商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案件,但当事人执行案件的管辖权选择仅限于上述两个连接点,当事人只能选择向其中一个依法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法关于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因此,如果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或者默认决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如不提管辖权异议或者放弃管辖权异议,则不予支持。
案号:(2015)申智字第42号
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9期(总第239期)
2.主文中的判决仅具有确认性质,因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周对执行结案通知书的异议,不具备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条件。
【案件要点】主文中的判决仅具有确认性质,因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不具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对立案后发现不符合人民法院受案条件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和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结案。
案号:(2016)粤03执付110号
审判庭: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8期
3.执行内容暂时不符合执行条件,申请人为了符合执行条件而放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执行机构应当继续执行——江苏富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苗承忠执行监督案。
【案件实质】申请被执行人按原样接受被执行房屋,应视为其不再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属于放弃和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执行内容暂时不符合执行条件,申请人为了符合执行条件而放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执行机构应当继续执行。
案号:(2020)苏执监第1280号
审判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03-24。
4.确认判决中没有支付内容,不具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汉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牌动议。
【案件要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确认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案号:(2018)粤执复96号
审判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01-31。
司法观点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一定条件的,才能启动执行程序。具体来说,申请执行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是已经生效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但不包括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为内容的法律文书。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或者权利人。被执行人死亡的,由其财产继承人申请强制执行;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
3.债务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双方在执行期间达成执行和解的,一方在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明确,执行主体和被执行人清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订为第461条)第46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2)支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载明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5.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是执行申请的期限,目的是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6.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江必新主编:《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和实践指南》,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947页。)
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执行人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决定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足以影响公正的证据;
(六)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发现执行裁定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裁决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四十五条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处。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中止或者中断执行时效的,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有关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订)
16.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执行或者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或权利人;
(三)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含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四)债务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5)属于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管辖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提出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17.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为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法院移送执行机关执行。
18.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书应当载明申请执行的原因、事项、执行对象以及申请执行人所知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的接待人员应当将口头申请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外国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执行申请书。当事人所在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的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或者受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交权利继承或者受让人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者证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订)
第四百六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2)支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载明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在该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法函汇编版)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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