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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5年!河北2市商品房销售监管新规来了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最新!邯郸市政府近日出台邯郸市商品房销售监管若干规定,保定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管的通知。

邯郸

邯郸市商品房销售监管若干规定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整顿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办字〔2017〕45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的通知》(房〔2017〕号)

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预售许可,并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预售许可的最小规模不得少于十栋,项目形象进度达到多层建筑吊顶、高层建筑主体达到地面以上三分之一以上规划层数。商品房预售,应当在预售前向预售审批机关申请备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未进行现售备案的,不得销售。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未备案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也不得以认购、预约、摇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变相向买受人收取预约、预付款等费用。

(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未备案的,不得设立销售场所(包括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发布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展览活动。

(4)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已备案销售的,应当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备案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预售(销售)方案、一房一厅。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对新建商品房预售价格的指导,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已备案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应在10日内公开销售,并在销售地交易信息网站和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次性公布所有准售房源和每套房源价格,每日更新可售房源信息。同时,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的规定,不得超出发展改革(物价)部门核准备案的价格销售,不得哄抬房价,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强迫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以分期付款方式为购房人垫付或变相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平台或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款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其他机构融资诱导购房人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

(七)新建商品房预售,除按规定可免于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外,预售资金必须支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品房买卖网上合同应当在10日内签订并备案。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未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销售不符合预售(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遵守的规定

(一)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即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助理),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经纪部门备案;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到机构所在地省级交通厅进行网站备案,到服务覆盖的县(市、区)房产部门进行备案。

(二)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不得造谣、传谣和炒作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和伪造合同。

(三)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价格信息,不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炒作门牌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提供代理服务或捆绑收费,不得向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出售(出租)房屋赚取差价。

(四)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以当事人的名义签订虚假的交易合同;不得诱导、指使、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或者为其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达到逃避房屋交易税费、骗取贷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便利;不得占用或者挪用交易资金。

(五)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非法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三,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

(一)市、县(市、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日常巡查,摸清辖区内所有房地产项目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底数,建立监管台账,制定巡查计划,坚持定期巡查,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抓早抓小,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发现商品房销售和房地产经纪违法行为的,要及时警告,责令整改,依法查处,对违法行为零容忍。

(二)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预售资金的监管,严格审核开户和资金拨付,严格项目建设进度现场考察,加强预售资金的规范录入。

(三)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可售房源信息公示的检查监督,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注销程序,加强网签备案和注销信息管理。加大对房地产企业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检查力度,防止私下交易、一房多卖等干扰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行为。

(四)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加强对商品住房价格监测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价格及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引导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监管。

(六)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能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指导,引导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四、违法行为处理规定

(一)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售房屋,涉嫌非法集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编造、散布有关市场政策变化的谣言,造成社会恐慌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2)以认购、预约、放号、贵宾卡发放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预付款等费用,属于违法预售行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由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责令整改,退还已收款项,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不制止违法行为的,可公开曝光、严厉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可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停止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的建议;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占用或者挪用交易资金等经纪行为,由住房保障房产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

(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户外等媒体上非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发布的围墙、栅栏、传单等违法广告,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五)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或价格欺诈、捆绑收费的,由发展改革(物价)部门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接受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指导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向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暂停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的建议;房地产经纪人违反明码标价制度,强行收费,捏造、散布价格信息等价格欺诈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六)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开销售或未公开销售全部在售房源的房产囤积行为,由住房保障房产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

(七)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类机构“首付贷”、“假房贷”、“零首付”等违法行为和违规发放或挪用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领域的行为。

(八)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发布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信息的,由住房保障房产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

(九)未按规定向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支付预付款、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合同网签备案的,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停系统网签,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理。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工作要求

(一)市、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明确投诉举报受理、咨询、反馈责任人,依法查处违法企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存在隐患或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

(2)加强房地产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管信息平台。对于房地产中介行业,需要建立覆盖全行业的信息备案制度。所有员工都需要在平台上备案,实名工作。政府、行业、社会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评价,记录并公示其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净化市场。

(3)加强房地产行业的宣传和舆论引导。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正确解读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发布权威信息;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宣传,正确引导住房消费,在邯郸日报、邯郸晚报、邯郸广播、邯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支持下,宣传引导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合法经营,提醒广大购房人理性选房,购买“五证”齐全的商品房,选择合法经营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购房,不盲目跟风,防止利益受损。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涉及执法机关职能转移的新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新政策为准。

保定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管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预售许可后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管,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联合检查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7〕1687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加强价格信息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并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做到“一房一标”,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备案价。商品房价格监管部门将定期公示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备案价格,公开商品房备案价格。

第二,加强预售价格监管。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保〔2017〕14号)。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商品房价格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经营者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对外销售应当明码标价备案。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以高于标价的价格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三,加强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规范市场秩序。重点查处不明码标价、不执行“一房一标”、标准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格、未标明消费者能否自愿选择是否由商品房经营者收取税费、捆绑收费、囤积房源、为交易双方签订不同成交价格的合同提供便利等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号码:

市物价局:12358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060110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906837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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