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销售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赊销。在赊销的过程中,企业还是很被动的,客户不及时还钱,企业也会很无奈。
而且为了更准确的进行财务核算,坏账的计提是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坏账准备的借款方向是什么意思?“坏账准备”账户的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即企业计提坏账准备时,登记为“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坏账准备实际发生时,登记为“坏账准备”科目的借方。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已经核销的坏账,收回时也需要通过“坏账准备”科目核算。具体来说,企业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先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坏账准备”,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
一般来说,企业会根据应收账款总额,按照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或者坏账准备分类后,计提坏账准备。
信用减值损失还是资产减值损失?根据新会计准则,减值损失分为两部分。即“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
那么这两个会计科目应该怎么用呢?
实际上,根据新会计准则,“信用减值损失”属于从“资产减值损失”中分离出来的科目。
“信用减值损失”只核算金融资产的损失,“资产减值损失”主要核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减值。
比如企业对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需要通过“信用减值损失”来核算,而不是“资产减值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一定不能在会计上出错。企业中的财务工作者也需要保持一种不断学习的态度。
税法不承认企业计提坏账准备是为了进行更严谨的核算。但是,企业计提的坏账毕竟没有实际发生。这种做法虽然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但不符合税法的规定。
从根本上说,会计的核算规则是权责发生制,税法的核算规则是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在会计核算中,只要经济业务发生,企业就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但是,税法不承认会计准则。企业可能发生的损失可以根据谨慎性原则进行核算,但税法只承认实际发生的损失。
结合税法和会计法规的差异,坏账准备自然不会被税法认可。如果企业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有坏账准备,那么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从税法角度看,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后,会直接冲减企业利润,从而使企业少缴税。
如果企业的会计没有问题,那就没事;如果企业故意通过这种方式达到少缴税的目的,那么国家税收就无法得到保证。可以说,这也是税法不承认坏账准备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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