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吴明华和黄顺芳之前向康熙琼借了一些钱,但一年多后到期无法偿还。经双方协商,吴明华一家将位于甘洛县邮电巷的房产出售给康喜琼,并口头约定将贷款转为房款,分两期支付。2019年4月15日正式签订a(房屋买卖合同)(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邮电巷9号3号楼1单元512号,权属证明为。首套房款(现金8万元及之前贷款及利息)18.18万元,签约当天支付。吴明华的收据是收到的房款,他还亲自打了一份如何支付下一笔房款的书面协议。2019年7月24日支付第二笔房款,康希琼按照付款日期将房款转入吴明华家人指定的银行卡。康希琼只是起诉,甘洛县法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审理此案。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货币债务的,贷款人可以申请拍卖合同标的物清偿债务。借款人或贷款人有权就拍卖价格与应偿还贷款本息之间的差额要求偿还或补偿。诉讼中,康希琼依法申请对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判决生效后,康希琼申请拍卖,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拍卖结束后,康希琼依据法律法规申请拍卖底价清偿债务。
涉案财产无其他抵押担保债权和其他优先债权人,该财产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执行法院能否违法决定终止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合同实现债务清偿或主张抵押权效力的认定,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畴。
1.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可以认定为合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法律应该支持诚信原则。
3.《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有担保的债权既有物又有人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债务人自己提出共有物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就该物担保优先实现债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实现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请各位领导核实,在本案涉案房屋无其他案外人享有抵押担保或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康希琼要求拍卖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以保护已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谢谢各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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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以案释法】甘洛县邮电巷的房产卖给康西琼,借款转成房款,甘洛县案件":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32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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