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介公司找房子,跳过中介与房东私下完成房屋交易,省去了很多信息服务费。这种行为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日前,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中介合同纠纷,购房者擅自跳过中介私下交易被认定为违约,被判支付服务费和违约金。
跳过中介,直接和业主协商购买。
2018年10月,熊找到无锡某中介公司,表示希望找到合适的房源。中介公司接受熊的书面委托后,为他在宜城街找了一套房子,并约定了看房日期。双方签订了看房协议,约定支付看房服务费。10元,熊或其亲友在与房屋产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应按总房款的1.5%向中介支付信息服务费。协议还约定,熊与产权人私下交易,未按规定向中介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的,视为根本违约,违约金5000元,并按规定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
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带熊到现场看房,双方通过微信谈好了房子和看房事宜。
熊对房子很满意,但没有按照与中介签订的协议购买。而是和业主私下协商,以274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该房产。
法院判决其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
事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得知消息,向熊某索要违约金和服务费,并发现其微信已被熊某拉黑。于是,中介公司将熊某起诉至宜兴法院,要求熊某支付房屋服务费和中介信息服务费,并承担违约金。
宜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看房协议合法有效。熊通过中介看房后,避开中介,私自与原房主达成房屋买卖交易,违反了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未能为熊某提供砍价、协助过户等服务,熊某应支付的中介费可相应扣除。
最终,法院判决熊某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1万元,违约金5000元,共计1.5万元。判决生效后,熊履行了全部义务。
法官:“跳票”问题写入民法典。
法官介绍,根据《合同法》规定,本案买受人熊某通过中介看房后,避开中介,与原房主私下达成房屋买卖交易,违反了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965条专门规定“委托人跳单的,应当支付居间报酬”。该条明确,委托人接受居间人服务后,利用居间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过居间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法官表示,该条一方面督促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依法保护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
此外,民法典还对中介服务的质量和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中介服务行业的长远发展。
扬子晚报/牛子记者万成元
校对王菲
来源:扬子杨彦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跳过中介直接找房东买房是跳单吗,房产中介跳单相关法律法规":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31799.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