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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归来:商人被控合同诈骗遭羁押四年,法院认为系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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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零四个月,1579天,这是唐被拘留的时间。2023年6月1日,唐被宣告无罪,走出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法院判决书(最后一页)。本文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出来后很开心,百感交集。”7月10日,55岁的唐告诉报纸,他已经从江苏老家回来经营自己的公司。对于涉及的经济纠纷,他表示会与对方协商解决。此外,他已委托律师向武清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唐此前被指控犯有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1500万元。2019年2月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半年后被武清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武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投资合作协议实际上是借款合同,立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唐构成合同诈骗罪,故作出无罪判决。

是投资骗局还是贷款纠纷?警方介入后,拘留了“嫌疑人”

唐是江苏江阴人,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在深圳做生意。他被指控在一项投资合作协议中涉嫌合同欺诈。

唐于2014年创办深圳前海世纪同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同创公司”)。2017年3月,股权转让后,商人李取得世纪同创公司40%的股权,唐仍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初,唐与李商议购买深圳市龙岗区某房地产项目商铺事宜。判决书显示,当年8月9日,双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以世纪同创公司为主体收购16家店铺,甲方(唐)出资3300万元,占股60%,乙方(李)出资1500万元,占股40%。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包括: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投资款1500万元;甲方在收到货款后15个工作日内将16个商铺转让给世纪同创公司,8月25日前返还乙方300万元,30-40个工作日返还乙方1200万元。双方利润分配形式为:店铺装修销售完成后,60%利润分给甲方,40%分给乙方..

协议签订后,李分两次向世纪同创公司账户转账共计1500万元(其中300万元从天津转出)。此后,唐安排出纳将1500万元转入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账户。

2017年10月,李多次要求唐还款。当月月底,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经充分协商,双方决定终止之前的投资协议,乙方在半个月内将1640万元的投资及借款归还甲方(李);乙方应保证其持有的工业园区城市更新项目的权益,并质押实施该项目的主体公司的股权。

根据判决书,唐未能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还款,李也未能向唐催款,并多次打电话催款未果。2018年6月,李向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报案。当年7月,武清警方立案侦查,2019年1月,唐被网上追逃。

2019年2月3日,唐在深圳被警方带走。同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10天后,他被逮捕,关押在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019年9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唐犯合同诈骗罪,向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经历了多次延期和延长审理期限。

判决书显示,2019年12月和2020年4月,公诉机关认为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两次提出延期审理并征得合议庭同意。恢复审理后,经天津一中院批准,本案审理期限延长三个月;在6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本案的审理期限分别6次延长3个月。此外,该案“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三次中止。

“每次法院说到证据不足,他们就补充证据。”唐的辩护律师说:“这个案子被延期六次是非常罕见的。”

法院判被告无罪:不能证明被告有非法占有该笔借款的故意。

经补充侦查,唐仍被检方指控合同诈骗罪。

天津市武清区检察院指控,唐通过投资协议等方式,收受被害人李某投资款1500万元。后来,他没有把这笔投资还给李,而是用来偿还个人和公司的债务。

公诉机关认为,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害人李某及其代理人提出,唐骗李某投资1500万元,后将投资款挪作他用,其不具备还款能力,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作为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他辩称,自己向李某借款1500万元,原计划用于购买16家商铺,但后来因李某表示不再负责销售,在征得李某同意后,将该1500万元借款用于其他事宜;其行为属于借贷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吴丹红认为,本案涉及的投资合作协议应当是民间借贷协议;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唐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天津市武清区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对本案进行了分析判断。

关于唐与李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的性质,武清区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约定的主要条款,李可以全额收回款项,无需承担风险,只享受收益,“稳赚不亏”。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的约定应认定为“投资实际上是借款”,故本案涉及的投资合作协议的性质应为借款合同。

对于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武清区法院指出,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经济纠纷的分界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需要根据其客观行为来认定。

武清区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唐不能履行与李的合同,李因唐虚构事实产生错误认识后才将1500万元转移,唐将1500万元借款挥霍并用于非法活动,李非法占有资金且拒不归还。此外,唐签订合同后,实际上以履行为目的质押了股权,且“履行可期”。

因此,武清区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唐具有非法占有李某借款的故意,不足以证明其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3年6月1日,武清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无罪。据辩护律师吴丹红介绍,一审宣判后,检方没有提出抗诉,无罪判决已经生效。

6月1日,法官在武清区看守所向唐宣读判决书后,被羁押了四年零四个月的唐终于被宣告无罪。他儿子把他带回了江苏老家。短暂休整后,他南下深圳,重操旧业。

7月10日,唐告诉该报,他将与李协商解决1500万元贷款的纠纷。此外,他已委托律师向武清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该检察院曾指控他犯有合同诈骗罪。

被关押四年后,重返社会的唐很快就忙起来了。公司需要他重启搁置多年的项目。他目前只想保持低调。对于失去自由的四年和最终无罪的结果,他只用四个字总结:“百感交集!”

(本报记者闫海龙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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