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公众平台“健康春城”发布了一批非法集资案例。@昆明人,小心这些非法集资的套路!
案例一: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6年2月至2018年6月,杨某某与其经营的昆明某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利用“某某理财”“某某理财服务”网络金融平台,线上线下宣传,承诺变相保本保息,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吸收资金。经鉴定,除去其自身投资,被告人杨吸收的借款合同总额为人民币3500万元。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警告
本案中,被告声称其创造的理财产品将获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并以国资背景、抵押物的贷款项目多重担保作为担保,吸收的存款由银行直接管理作为吸引公众投资的“定心丸”。但一旦其中一个运营环节出现财务问题,导致被告所经营的公司资金链断裂,被告承诺的高额利息回报无法实现,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案例二:薛集资诈骗案
薛某在参与管理海纳中融云南分公司期间,明知公司宣传的“山东圣海花园健康养老基地”投资项目未经市场监管批准,仍以“投资养老”、“理财”为幌子向社会公众承诺高额利息回报,进行虚假宣传并组织集资参与人到山东潍坊进行所谓“实地考察”,向李某某、周某某、方某某等涉案集资参与人非法收取社会公众。2016年12月,投资参与人李某某等多人发现薛某办公室已人去楼空空,感觉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薛等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309.5万元。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薛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警告
本案中,被告以中老年人为目标群体,利用其对养老产业的关注,编造各种概念,以投资理财、债权转让等虚假名义,通过承诺高额回报等权益,向犯罪分子输送所谓的“投资款”。犯罪分子往往在获得资金后并不进行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将集资参与人后期投入的资金用于偿还前期集资的本息,以制造资金运作和项目管理的短期假象,然后将非法所得挥霍或转移,最终造成众多集资参与人的巨额财产损失。
案例三:李、崔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3年5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李某、崔某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利用李某担任原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支行行长助理、昆明东川古通路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以借款用于资金周转为由,以每月支付2%至3%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惑,先后向30余名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崔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案例警告
本案中,被告人利用群众逐利的心理实施犯罪,吸收的存款一般得不到保障。一旦吸收方资金链断裂或发生其他情况,被吸收对象的资金将很难退回。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专属金融业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
国务院《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参与非法集资遭受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广大市民要提高法治意识和防范意识,明白“天上没有馅饼”、“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的道理,对所谓“一夜暴富”、“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一定要保持警惕,切不可被高息、多倍回报所迷惑,成为非法集资的参与者和受害者。
转自:健康春城
来源:昆明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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