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蠕虫的创意图
车牌、车票规模、从业人员回避、互联网保险业务、第三方平台监管等都是业界非常关注的热点话题。
从治标到治本,一场与保险行业顶层设计相关的变革即将到来!
党的十一大后,中国银保监会连续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整治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回避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随后,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内容涵盖消费者权益保护、牌照发放、行业票证体系建设、第三方平台治理、互联网保险,以及重点员工和普通员工回避等一系列制度。
某大型保险公司管理层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这是银保监会合并后的必然趋势,证明保险行业监管进入新阶段,对行业整体发展有利。
混沌如“亮剑”
近日,继三篇报道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后,银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乱象整治通知》),旨在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
整改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监督抽查。银行、保险机构要对机构自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建档,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根据文件,银监会将于10月至12月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整改期为10月至11月,监督抽查期为10月至12月。
此外,文件还指出了保险行业在产品、销售、理赔、互联网保险四个方面的17个问题。
产品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保险条款内容不明确,参考性不强。比如航班延误险中航班取消和延误、起飞时间和到达时间等概念不清,容易混淆消费者;对停售产品进行自动产品转换,即以“产品升级”名义短信通知投保人,投保人默认同意转用替代产品,未履行新产品告知义务,未履行新产品投保手续。
销售方面,主要问题是销售人员在展业过程中盲目追求业绩和佣金收入,为达成保险合同,存在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和披露保单信息的情况;客户信息不真实,保单或保险公司业务系统记录的客户信息缺失或虚假,业务员伪造或篡改客户信息。
在理赔方面,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问题:未及时告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理赔所需证件、资料;销售人员代保险公司理赔时,未及时报案,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客户提供的理赔资料;未按照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定损、理赔核查和赔付,未在核查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者未说明理由的;对索赔的附加限制;拒绝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小额理赔不按照《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执行。
互联网保险销售也是重灾区,具体来说:
保险产品关键信息说明不充分、不明确,互联网业务中重要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客户告知不够规范、清晰,保险流程嵌入网贷等其他业务流程,而保险产品的保额、保费、保险责任、保险代理等保险信息告知不充分,导致消费者对保险不了解;限制消费者在网络销售中的自由选择权;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互联网业务中角色不清,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主体与披露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主体不一致,导致违规经营风险;线上理赔管理不到位,消费者在线申请保险理赔后无回复且等待时间长,线上线下理赔服务衔接不到位;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发生纠纷时,销售平台和保险公司相互推诿,久拖不决;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互联网保险销售过程中,并未完整保存被保险人信息、操作轨迹、操作时间以及保险公司收到投保申请的时间。
“建立规则”
行业乱象“层出不穷”,监管部门不仅需要保险公司自觉自查、事后通报,还需要再次升级,形成制度化管理。
《关于整治乱象的通知》发布两天后,又发布了三个规范管理文件。
10月11日,为适应银行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和统一银行业、保险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中国银监会起草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日,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管,促进行业自律和内部诚信建设,银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回避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重点人员实行业务回避和岗位回避双重管理, 并明确关键人员及亲属不得在双方有直接业务约束或利益的岗位任职。
10月12日,为统一和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促进依法监管,中国银监会起草了《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表示,在当前严格监管背景下,完善的监管流程不仅有助于行政处罚权的自我约束,也有助于正面引导被监管对象的心理预期,从而促进监管权力的高效运行。
从影响最大的处罚措施来看,全文共9章99条,重点是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高行政处罚效率,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立案侦查、审理和审议、权利告知和听证、决定和执行全过程。
关于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直接监管的保险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应当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取消(取消)资格;限制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责令保险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取消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责令更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禁止从事银行业或进入保险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无视行政处罚的“老赖”在处罚办法中指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每日3%的标准处以罚款;经依法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还规定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处罚办法》还提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此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当事人有权陈述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并有权进行申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严格管理第三方平台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保险商业模式在不断进化升级,但也让一些第三方平台打起了“擦边球”。比如代理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向消费者推荐保险产品,间接获取相应的“推广费”。等等。
10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合作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格规范银保与金融科技公司的贷款合作,明确指出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收取保费。
具体来看,《通知》列出了金融科技“五个严禁”,即未经总行授权,严禁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严禁以金融科技为名与企业合作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禁与利用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获取信贷资金的企业合作;严禁与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企业合作;严禁与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交易或泄露客户信息的企业合作。
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有三条禁令:
一是合作平台不得参与保险销售、核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户服务等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活动,如保费试算、报价对比、代理查勘理赔、为投保人制定保险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理赔等。
二是合作平台不得同时展示保险产品和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或者进行引人误解的对比宣传。
第三,合作平台不得收取保费。保费与其他经营项目合并收取的,应当实时分配到保险机构专用账户。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不允许第三方网络平台搭售保险,尽管监管部门三令五申,但是搭售和涉嫌误导购买保险的乱象并没有停止,只是更加隐蔽。
10月16日,同样是在北京,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互联网消费捆绑销售调查报告》称,在26家互联网平台开展的74个模拟消费体验样本中,有8个样本涉嫌捆绑销售,超过10%的互联网平台涉嫌捆绑销售,均集中在在线旅游平台的机票、火车票预订上。
在这份报告中,途牛、马尾、知行火车票、高铁管家等平台被直接点名,都涉及同一个问题:飞机票涉嫌误导买保险和误导选保险。此外,途牛平台上的景点门票涉嫌误导购买保险;智行火车票涉嫌在销售火车票时误导搭售酒店机票和保险的选择。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与社会监督部主任陈凤祥表示,搭售商品或服务不一定违反法律,但只要存在强制搭售或误导、诱导搭售的行为,就可能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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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保险监管新闻,保险行业监管动态":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28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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