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案例编号:刑初75号甘0524。
裁判日期:2023年2月15日
案由:刑事/贪污贿赂/单位受贿
被告:甘肃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9065964M,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燕南路18号创新大厦A座1803室,法定代表人蒋俊民。
诉讼代表人魏,男,汉族,甘肃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蒋俊民,男,汉族,甘肃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鑫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9年4月9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巫山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22日解除留置;2021年8月31日因在公司犯受贿罪被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我院决定于2022年10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现在他在家取保候审。
审判过程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刑初字[2022]第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肃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蒋俊民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世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甘肃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公诉机关指控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被告人甘肃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恒公司)收购兰州信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通公司),该公司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永恒公司。2011年1月,兰州信通房地产开发公司更名为兰州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周某平变更为蒋俊民。2010年6月21日,ICT公司与兰州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协议。根据协议,兰州高新区管委会于2010年6月24日向信通公司支付尾款363.158万元。为解决ICT公司与兰州高新区管委会之间的历史遗留债务问题,同时顺利取得高新区的部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被告人蒋俊民为筹集资金,向自己的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后于2010年11月按约定在京某饭店门口送给牛向东360万元。同年11月23日,牛向东用这360万元支付了北京首套商品房1-2208的首付款。在牛向东的帮助下,2010年12月20日,信通公司取得了位于S625# #路以南、B640-1 #路以东的29.842亩土地使用权,并与兰州高新区下属的兰州鑫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同年12月23日,兰州高新区管委会支付ICT公司欠款391.31万元。2011年1月,被告人蒋俊民在其位于兰州高新区管委会的办公室内,送给牛向东一张银行卡,内有800万元(2010年12月28日建行扣除账户管理费10元,剩余799.99万元)。同年1月14日,牛向东用此卡刷卡799.99万元,用于支付购买北京首创熙瑞都苑1-2208号商品房。2011年1月7日,ICT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因此ICT公司与兰州高新区管委会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全部解决,ICT公司顺利取得高新区29.842亩土地使用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肃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蒋俊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牛向东行贿人民币1159.99万元,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甘肃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判处被告人蒋俊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被告甘肃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指控无异议并签署声明,庭审中无异议。
被告人蒋俊民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并签署了声明,在庭审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赵文青的辩护意见如下:1 .被告人蒋俊民因牛向东的敲诈勒索而被迫行贿。他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在解决ICT公司债务问题的过程中,给了兰州高新开发区数亿元的巨额债务。被告人蒋俊民及其公司不构成单位受贿罪。2.起诉书将甘肃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明显不妥。3.蒋俊民是四家民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多年来,他为社会解决了大量人口的就业问题,为国家缴纳了巨额税收,为社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我们发现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被告甘肃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购兰州信通房地产总公司,该公司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甘肃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解决兰州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兰州高新区管委会之间的债务问题,被告甘肃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俊民 多次找牛向东(时任兰州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帮忙协调,答应牛向东帮自己然后在北京给他买房子。 2010年6月21日,兰州新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兰州高新区管委会签订了《兰州新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关于解决双方合作及5区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协议》,协议约定兰州高新区管委会向兰州新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支付尾款363.158万元, 高新区管委会将高新区29,842亩商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冲抵兰州新通公司在高新区土地开发中的投资和利息。 2010年6月24日,兰州高新区管委会向兰州新通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尾款3631580元。2010年11月,牛向东告诉被告人蒋俊民在北京买房需要首付360万元,让被告人蒋俊民在一周内准备好送到北京。随后,被告人蒋俊民按照与牛向东的约定,将360万元现金装在黑色行李箱中,在京某饭店门口交给牛向东。同年11月23日,牛向东用这360万元支付了北京首套商品房1-2208的首付款。2010年12月20日,兰州信通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位于S625# #路以南、B640-1 #路以东的29.842亩土地使用权,并与兰州高新区下属的兰州鑫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2月23日,兰州高新区管委会向ICT公司支付391.31万元。2010年12月,牛向东告诉被告人蒋俊民,他在京买房还缺800万尾款,让被告人蒋俊民准备给自己,并承诺蒋俊民给他“帮助”后会立即安排办理土地过户手续。被告人蒋俊民安排张某英以其名义办理一张张建设某银行的银行卡(尾号5669),并在卡内存入800万元(10元,2010年12月28日扣除建行账户管理费,剩余799.99万元)。被告人蒋俊民在牛向东位于兰州高新区管委会的办公室内,将该卡交给牛向东,并告诉其密码。2011年1月14日,牛向东用此卡刷卡799.99万元支付了首创熙瑞都苑1-2208号商品房的房款,后牛向东将此卡(剩余90元)退还给蒋俊民。2011年1月7日,兰州新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兰州新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兰州高新区管委会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得以解决。
另查明,被告甘肃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主动向我院预缴罚款100万元,2015年至2021年共缴纳税款30432265元。兰州鑫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至2021年共缴纳税款52169046元,为社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以上事实,有本院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立案决定书,甘肃省监委调取证据通知书,评估报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资料,银行转账收据,完税证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被告人蒋俊民的供述和辩解,牛向东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英、强春平、李继安的证言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甘肃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蒋俊民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对该单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单位甘肃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认罪悔罪,自愿提前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多年来依法纳税,解决了当地就业,对社会有一定贡献,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俊民自愿认罪并签署了书面陈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蒋俊民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第一、二项辩护意见,因与法庭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法院采纳了他的第三条辩护意见。综上,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三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甘肃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罚款已经交了。)
被告人蒋俊民犯公司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水中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状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士师记》
审判长:焦
人民陪审员:王立华。
人民陪审员:王妍妍
2023年2月15日
审判员助理:李
职员:文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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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甘肃永俊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永恒发电有限公司":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28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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