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近日,山西省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和主要责任人实施“一案双罚”。
10月7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消息:为对非法生产行为形成强大震慑,推动专项行动不断深入开展和落实,省安委会办公室对省应急管理厅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发生在采矿领域的“一案双罚”案件公示如下:
案例1
2023年4月27日,省应急管理厅对山西刘璃鑫瑞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504综采工作面前端照明电缆断相漏电线路,皮带保护控制箱内有两根进线橡皮电缆,长度不足5mm,控制箱保护桨缺失,可见内腔,全部丢失。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企业处以50万元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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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6日,省应急管理厅对长治同洲集团神宇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两大隐患:一是该矿疑似透水,未采取有效措施。具体来说,记录了10103个胶带排水钻孔验收清单,并在巷道210m处施工了4个超前钻孔。现场检查时,工作面打了1个超前排水钻孔(中孔),现场测量只有20cm。四采区回风开拓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施工板记录了5月15日早班探放水作业。现场检查时,齿条立柱旋挖钻机25kW油缸损坏无法使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未进行探放水。二是2309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第二台钻机声光信号装置发生断裂。10103 A变换变压器空怠速喇叭口在回风旁路口沿皮带滑槽处未配金属垫片;10103轨道顺槽回风旁路中,第一台皮带机磁力启动开关开闭手柄按钮缺失,可见集控器出线电缆未与设备连接,巷道中部两个127V联络信号电缆接线盒内部电缆未与端子连接,均属于爆损。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项的规定,对企业罚款100万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6万元。
案例3
2023年5月17日,省应急管理厅对襄汾县向家庄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专职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不符合矿山相关专业要求,聘用的4名专业技术人员无社保记录。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企业处以3万元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
案例4
2023年5月25日,省应急管理厅对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峨口铁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西北采场排洪设施未按设计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处以40万元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8万元罚款。
案例5
2023年6月15日,省应急管理厅对晋煤集团赵庄煤业有限公司赵庄二井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矿井瓦斯漏报。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对企业罚款54万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3万元。
案例6
2023年6月19日,省应急管理厅对山西兰花科创玉溪煤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304 I巷反掘工作面和1304 I巷西掘工作面均为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两巷共用一条回风巷同时作业。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对企业罚款50万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3万元。
案例7
2023年7月12日,省应急管理厅对同煤集团童生安顺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该矿长期未配备机电副矿长。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察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采取“一案双罚”处罚, 并对企业罚款102万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5.3万元。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马超《法制与新闻》见习记者王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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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山西重大煤矿事故汇总,山西最严重的煤矿事故瞒报":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27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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