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宝清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以骗取贷款的违法行为,判处某农场居民小组组长有期徒刑两年半。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太某,男,1971年出生,原系五九七农场第五管理区居民小组组长。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太某以李某等人的名义,伪造《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农田承包经营合同》、《五九七农场五工区居民小组工作站种植面积确认表》等手续,从龙江银行双鸭山宝卿支行骗取贷款共计691.72万元,其中被告人太某使用428.89万元。
贷款之所以顺利通过审批,除了伪造手续,泰还诱骗多名农户向龙江银行撒谎。
据养殖户徐说:“让我去龙江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给了我们一张卡,拍了照片就拿回去了。我只种了30亩水田,跟我说种33亩(注:一亩等于15亩),贷款33万。”
另一位农民说:“我在居民小组从来没有承包过土地,还让我告诉龙江银行的工作人员,我耕种了676亩水田。"
本案开庭前,上述借款已偿还本息共计212.58万元。
宝清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太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太某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一审判处太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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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龙江县诈骗犯,黑龙江省贷款诈骗数额巨大标准":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27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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