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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资料来源:财政部网站

9月6日,财政部网站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如何免税?

具体来说,免税有两种方式:

2.对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高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含本数),免征增值税;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征收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根据会计年度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作为当年免税申请方式,一经选择,在该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改。

适用于哪些金融机构?

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授信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综合贷款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银行服务收费)得到合理控制。

小微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工信部发〔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工信部的这个规定,在不同行业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比如,对于工业来说,1000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都是中小企业。其中,员工30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员工少于20人或营业收入少于300万元的企业。

小额信贷的标准是什么?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无授信额度的,指单户借款合同金额、贷款余额低于1000万元(含)的贷款。

此外,金融机构对单户授信在100万元(含)以下或无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和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的利息收入,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正本单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就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免征增值税利息收入政策通知如下:

1.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申请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笔小额贷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征收增值税。

(二)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按同期(含)贷款基准利率150%计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上一年度通过监管部门“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 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授信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综合贷款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银行服务收费)得到合理控制。金融机构“两增两控”完成情况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3.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工信部发〔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总资产和员工指标由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决定;营业收入指标由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足12个自然月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在期间的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在的月数×12。

四、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小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无授信额度的,指单户借款合同金额、贷款余额低于1000万元(含)的贷款。

5.金融机构应留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并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有虚报或弄虚作假骗取此项税收优惠的,停止享受本通知中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要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实际使用人与申请人一致。

六、银监会组织对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主管财税部门。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减少抵押担保中间环节,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后续管理,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免税政策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组织对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七、金融机构对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不足100万元(含),或无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和贷款余额不足100万元(含)的利息收入,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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