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桐庐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谢某某、魏某峰、魏假贷款人员以担保贷款、跑银行为由实施诈骗一案。三人都被判刑和罚款。
通过试验发现
2018年2月前后,谢某某先后伙同韦某峰、韦某耀等人,通过冒充小额贷款公司员工发放贷款的方式,在广西北海、桂林等地实施电信诈骗。在实施诈骗中,三人分工明确。谢某某负责在网络、电话、银行卡上购买受害人信息用于作案,冒充贷款公司客服经理,伪造贷款公司合同,用银行卡从银行取款。魏某峰负责冒充贷款公司客服人员,给受害人打电话,提供其身份信息,开立银行卡,转移诈骗资金;魏某耀负责谢某某、魏某峰等人的日常生活,冒充贷款公司客服人员,给受害人打电话。
2018年5月,被告人谢某某、魏、魏某峰多次冒充广州某小额贷款公司员工,通过电话、QQ与被害人联系,以提供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又以贷款需要担保费和银行流水为由,多次通过网络诈骗被害人向谢某某持有的银行账户转账。被告人谢某某、韦某峰、韦某耀先后骗取被害人应某、徐某某等人3万余元。
判断结果
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韦某峰、韦某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3356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魏某峰、魏某耀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被告人魏某峰、魏某耀的犯罪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魏某峰、魏某耀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有关规定,判处谢某某、韦某峰、韦某耀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令被告人谢某某、韦某峰、韦某耀分别退还从被害人应某、徐某某处骗取的钱款。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电脑两台、作案工具一件、被告人谢某某的苹果手机一部。
法官普法
1.关于欺诈的刑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共同犯罪的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由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刑法对犯罪物品的处理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对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财产,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个人物品,应当予以没收。罚没财物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法官提醒:在网上遇到各种汇款要求时,一定要核实身份,提高个人信息和家庭信息保密意识,通过正规渠道汇款,谨防上当受骗。
来源:桐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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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冒充银行贷款人员,冒充银行贷款诈骗":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27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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