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时报
地图集
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网络小贷不得用于购房和偿还按揭贷款。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操作规则,11月2日,银监会会同央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所称网上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平台上积累的客户运营、网上消费、网上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和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估借款人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金额,在线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办法》明确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界定和监管制度,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办法》明确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比如,对于控股股东,应满足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要求,累计缴纳税款总额不低于1200万元(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对公司的出资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35%,应承诺五年内不转让其在公司的股权(监督管理部门、司法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
股权管理方面,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为主要股东跨省级行政区域参与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不超过2家,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持有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不超过1家。
《办法》规范了业务操作规则,对网络小额贷款的额度、用途、联贷、贷款登记等提出了相关要求。其中,贷款额度设置了单户上限。自然人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且不超过其最近三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这两个数额中较低的一个是最高贷款额;单户网络小额贷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在贷款用途方面,《办法》再次强调,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购买住房和偿还住房按揭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对联合贷款提出了单独要求。明确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助贷或联贷业务时,应当遵守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同时符合单笔联贷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的要求。
《办法》督促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加强管理,规范股权管理、资金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依法收集和使用客户信息,不得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
此外,《办法》明确了存量业务整改和过渡期的安排。本办法实施前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已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全符合本办法的要求。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办法》规定的过渡期内(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全面达到各项规定的要求。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将跨省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以内,有序减少并逐步清退。
责任编辑:游苏杭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银监会网络小贷新规,银保监会央行发布网络小贷监管征求意见稿的通知":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23657.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