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国盈网!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银行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区块链

国盈网 > 小额贷款 > 借名贷款风险分析及其对策,借名贷款违反了什么规定

借名贷款风险分析及其对策,借名贷款违反了什么规定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挂名贷款”是指实际贷款人因不符合贷款条件等原因无法在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从而“借用”他人名义获得贷款的行为。那么,“借贷款”的还款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借款的案件。

基本案情:赵某以投资某项目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万元,按季结息,三年到期偿还本金,并明确了借款期间的月利率及逾期罚息。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王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对赵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签订当天,银行给赵贷款30万元。借款后第二年,赵某、王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一直未向银行偿还本息。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赵某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相关利息,被告王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借款人赵某和担保人王某均主张本案借款为挂名借款,借款实际使用人为担保人王某,应由王某承担还款责任,赵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一般来说,名义借款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借款人是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的,出借人知道这笔钱是由实际借款人使用的,名义借款人并没有实际参与合同的订立,也没有享受贷款利益,因此实际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被告赵某辩称,涉案借款为被告王某名下借款,借款全部由王某使用,其应偿还本息。被告人王也承认这一点。然而,虽然两被告均表示赵某为王某贷款,但均未向法院提交有力证据证明银行在提供贷款时知晓两被告之间的委托关系。同时,原告银行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借款合同的交易对方为赵,担保人为王。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且原告与被告赵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每月利息及逾期增加部分。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赵偿还原告银行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未支付的利息,被告王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对于名义借款人来说,“名义借款”发生后,实际借款人后期可能无法还款。此时,如果名义借款人不能证明金融机构清楚地知道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代理关系,那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还款责任仍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这说明名义借款人会因为实际借款人借用其名义而承担很大的风险。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会造成无法归集资金等问题,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要按照法律法规对相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所以在此提醒大家,“借贷款”是有风险的,签字同意要谨慎。

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925条规定“被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安托瓦内特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将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对受托人和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作者:、城固法院龚。

审核:姚

编辑:翟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借名贷款风险分析及其对策,借名贷款违反了什么规定":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23646.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