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小额贷款骗取贷款未经检察审查
【要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六个确保”工作、落实“六个确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于7月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确保“六个确保”和“六个确保”的意见》,其中指出,要依法审慎办理涉贷刑事案件。如果借款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虽给银行造成损失,但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能定性为贷款诈骗罪。"
[基本情况]
小额无息贷款业务是国家为促进就业向银行担保并贴息的一项政策。2017年12月,李某、胡某某(均已另案处理)等人找到犯罪嫌疑人刘某,告知其可以以其名义帮助刘某向高新区小额担保中心借款政府贴息创业扶持资金。经刘某同意,2018年2月6日,在李某、胡某某的安排下,刘某将其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提供给李某、胡某某办理借款手续。新余市果业伪造的营业执照由李提供,担保人签字,最终导致银行发放50万贷款,贷款期限1年。银行贷款发放后,由李某等人使用,现李某等人无力偿还。到案发时,10万元本金已归还。2019年8月20日,经电话传唤,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会议记录]
该案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4日以骗取贷款罪、票据承兑罪、金融票证罪移送新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26日,该院对刘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予起诉。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于2020年4月30日向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2020年5月27日,该院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不起诉决定。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于2020年6月3日将该案提交我院审查。我院收到材料后,从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调取了全部案卷。经审查,我们认为刘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同意望城检察院的意见,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典型含义]
本案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法律调整的违约范畴。本案中,银行贷款到期日为2019年2月9日,2019年2月11日款项由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代偿结算,属于银行逾期贷款,银行无任何损失。逾期两天还款,只需要承担违约金。这种违约在民事领域还是可以被公众、借款人、银行接受的,还不足以上升到刑事领域。
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是事业单位,不是金融机构。虽然犯罪嫌疑人刘的行为造成了损失,但不能适用骗取贷款罪。刘某协助李某骗取借款50万元,刘某于2019年8月18日公安机关立案前已主动归还借款10万元。据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此外,从本案证据看,没有证据证明刘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也没有发现刘具有立案追诉标准中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实施了符合其他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行为。
综上,本院审查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充分保护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知识提示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所以,出于感情和贪欲,借身份证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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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冒用身份证借贷,借用身份证贷款案例":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23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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